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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建築物內為殘疾人士而設的逃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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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實施《2011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消防守則》)。然而,有殘疾人士團體及通用設計的專家批評《消防守則》有欠全面,未有規定建築物內須備有為殘疾人士而設的逃生設施。他們促請政府諮詢殘疾人士及檢討《消防守則》。此外,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二ま一二年二月向屋宇署提交意見書,表示關注《消防守則》欠缺為殘疾人士提供火警時逃生途徑的相關細則。應平機會和相關持份者的意見,屋宇署承諾把為殘疾人士提供火警逃生途徑的要求納入《消防守則》中。然而,當局至今仍未進行相關修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0及11條訂明,締約國應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殘疾人士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切實享有固有的生命權,以及確保在危難情況下殘疾人士獲得保護和安全,當局有否評估消防守則是否合乎該等條文的規定;

(二) 過去五年,有否殘疾人士因建築物欠缺妥善逃生設施而在火災中受傷或死亡;若有,每年的個案數字及他們受傷的原因;

(三) 現時有多少項為殘疾人士而設的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及教育設施(包括特殊學校、院舍、日間照顧服務中心、地區支援中心等),不符合《消防守則》的要求,以及有關的服務單位為何;及

(四) 修訂《消防守則》的時間表及修訂的內容為何;如未有修訂時間表,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致力協助殘疾人士在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建築物及使用其內的設施。就此,屋宇署不時檢討和更新《建築物條例》(《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作業備考、作業守則及設計指引所訂明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及建造標準,以確保受《條例》管制的建築物能為殘疾人士提供合適的通道及設施。

  經進行顧問研究及諮詢建築業界後,屋宇署於二○一一年九月頒布《2011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下稱《消防守則》),訂明有關建築物逃生途徑、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耐火結構的標準(如出口路線的最小闊度、防火屏障的耐火效能、通道樓梯及消防員升降機的所需數目等)。一般來說,擬議的建築物都會採用這些標準,而屋宇署在審批這些建築圖則時會視有關圖則已遵從《條例》及建築物規例與消防安全相關的規定。至於不完全按照上述守則的其他擬議設計,屋宇署審批建築圖則時,會考慮其能否同樣滿足《條例》及建築物規例與消防安全相關的規定。守則於二ま一二年四月生效。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致力遵守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規定,包括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殘疾人士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切實享有固有的生命權,以及確保在危難情況下殘疾人士獲得保護和安全。在進行上述顧問研究以制訂《消防守則》的過程中,屋宇署及由建築專業學會、建築業界、學術界及相關政府部門代表組成的督導委員會,曾詳細研究為殘疾人士設置逃生設施的需要,並參考了相關的海外規定。在平衡樓宇管理、消防救援所需的配合及於二○○八年實施的《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後,現時的《消防守則》列有指引,如提供臨時避險處及安裝直接對講裝置至大廈管理處,以協助殘疾人士在火警時能得到合適保護。

(二)消防處在火災事件報告中,並沒有就受傷或死亡人士是否殘疾人士作紀錄,因此未能提供問題要求的統計資料。

(三)在現行《消防守則》於二○一二年四月起實施以前,有關樓宇的消防設計須符合當時適用的相關標準及規定。在二○一二年四月或之後,根據《條例》遞交擬於受條例管制的土地上建造的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及教育設施的圖則審批申請,一如其他一般建築物,其設計及建造必須符合現行《消防守則》的規定。屋宇署並沒有備存相關設施的數目及名單。

(四)於二○一二年,平等機會委員會及部分殘疾人士團體向屋宇署提出對《消防守則》的關注,並建議提升守則內為殘疾人士設置逃生設施的規定。因應上述關注及建議,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八月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康復諮詢委員會、建築專業學會、建築業界及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重新檢視在《消防守則》下規定為殘疾人士設置逃生設施的可行性。經討論後,工作小組建議修訂《消防守則》,規定新建築物必須設置供殘疾人士使用的臨時庇護處,建議其後交予屋宇署轄下的《消防守則》技術委員會跟進。在敲定技術細節並諮詢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轄下的屋宇建設小組委員會,以及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委員會後,屋宇署已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頒布對《消防守則》的修訂,規定新建築物須於每一樓層設置供殘疾人士使用的臨時庇護處。有關規定將於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實施。



2014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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