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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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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於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刊登憲報。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說:「《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成立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為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及物業管理從業員(物管從業員)實施強制發牌制度,以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在協助業主妥善管理物業方面,擔當重要角色。透過賦權監管局執行相關法例及發出操守守則,並向不遵從規定的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作出紀律處分,既可提升業界專業水平,又可促使市民意識到聘用合資格物業管理公司的重要性。」

  《條例草案》就物管公司訂明單一級別的發牌制度。除提供單一服務的公司外,所有向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公司均須領取牌照。

  物管公司必須符合所有發牌準則,包括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董事和僱員的最低人數要求,以及該公司是否適宜持有物管公司牌照(例如公司是否正在清盤或受清盤令所規管、曾否有相關罪行的定罪記錄、其董事是否適當)等。

  至於物業管理從業員方面,《條例草案》訂立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只有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方面擔當督導或管理職務的物管從業員,才會受發牌規管,前線人員無須領取物業管理人牌照。

  物管從業員的發牌準則包括學歷、專業資格、工作年資,以及該人是否適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例如該人是否屬精神紊亂的人、曾否有相關罪行的定罪記錄等)。

  監管局兼具發牌及推動業界發展的雙重職能,其主席和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監管局會備存物管公司和物管從業員的登記冊,供公眾查閱。

  監管局屬自負盈虧的法定機構,其經費來自牌照費以及就《印花稅條例》(第117章)根據附表1第1(1)類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每宗售賣轉易契而徵收的小額定額徵款(約200元至350元)。

  當《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會提出附屬法例,範圍包括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的詳細發牌準則、申請牌照時所需的資料及文件、牌照費及徵款的水平,以及獲豁免繳付徵款的人士及文書類別。

  在主體法例和附屬法例制定後,會設立三年的法例實施過渡期。為方便具有經驗但正式資歷水平較低的物管從業員適應新設的發牌制度,在過渡期間,具經驗而且符合某些基本要求的物管從業員將獲發臨時牌照。他們在取得臨時牌照後,將准予在三年內修畢所需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完成課程後便可在臨時牌照屆滿時獲監管局發給正式牌照。

  《條例草案》將於五月七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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