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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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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憲報刊登《2014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旨在改善法庭多方面的運作。

  政府當局及司法機構已就《條例草案》諮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會同意,經納入部分委員提出的修訂後,《條例草案》可提交立法會審議。

  《條例草案》將於五月七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建議的法例修訂如下:

* 廢除《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a)條,讓終審法院無須再視提出有關民事事項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以及讓所有民事事項上訴,不論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是否達一百萬元或以上,均只有在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酌情給予許可的情況下方可提出。

* 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A條關於在刑事法律程序中錄取證據的安排方面,對「電視直播聯繫」一詞的定義作出修訂,讓其他適合的視聽設施,例如視像會議設施等,將可獲得採用。

* 修訂《區域法院條例》第80條,免除區域法院法官必須以口述方式宣告裁決理由的現行規定,從而讓區域法院法官靈活處理,在適當的案件中直接以書面發下理由。

* 修訂《裁判官條例》第5AA條,從而准許任何人將其任職特委裁判官的期間,與其他類別的法律執業或服務的期間合併計算,以符合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所要求具備的最少五年專業經驗。

* 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改善勞資審裁處在數個範疇上的運作,包括釐清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加大其案件管理的權力,以及修訂強制執行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或命令的時限,使該時限與其他民事申索的時限一致。

* 修訂數項與法庭相關的條例,主要是為了確保各級法院均可享有訂立訴訟人儲存金規則的具體權力。

  司法機構早前經檢討後,總結認為需要在上述六個範疇上改善法庭運作,從而令法庭使用者及整體社會受惠。

  司法機構亦已諮詢多個持份組織,當中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及勞工顧問委員會。上述兩個法律專業團體整體上支持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其他持份者亦表示支持條例草案。



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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