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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報刊註冊條例》收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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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憲報刊登《2014年通訊社註冊(修訂)規例》及《2014年報刊註冊及發行(修訂)規例》(修訂規例)。

  修訂規例旨在調整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第268章)為本地報刊和通訊社註冊、為報刊發行人發出牌照,及從本地報刊註冊紀錄冊或通訊社註冊紀錄冊查閱、檢視及取得核證摘錄之收費。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說:「為配合『用者自付』的原則,政府的政策是政府服務收費應一般訂在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務全部成本的水平。」

  發言人說:「上一次調整收費是二○○五年十二月。為逐步達到收回全部成本及避免收費升幅過大,現行收費將調高約百分之十至二十。」

  修訂規例將於四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通過有關程序,新收費將於今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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