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管理及經營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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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因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5,600元及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月巡查銅鑼灣百德新街一所持牌旅館的房間時,發現旅館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間隔的改動亦未經旅館業監督的同意。上述情況違反了牌照條件的第3及17項。因此,身為旅館持牌人的男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4)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於同月喬裝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北角英皇道一所旅館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牌照。因此,負責管理旅館的女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4年4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