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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壹週刊》文章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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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壹週刊》在今日(四月十六日)刊登題為「放生」的文章,律政司發言人作以下回應:

(一)文章中「放生」或「找數」等相關指控全無事實根據。

(二)撤銷拘捕令的申請由被告馬惜珍一方提出,律政司無權阻止被告提出該項申請,只可依照法律及證據處理該申請。

(三)就文章指「律政司竟然在庭上自揭底牌,宣布放生」的說法,律政司在早前的新聞稿及其他回應中已清楚指出:(1)被告早在二○○五年已獲通知控方沒有充分證據繼續檢控被告;(2)被告依據二○○五年的通知,以控方沒有充分證據為理由,向法庭申請撤銷拘捕令,並於四月十四日在法庭聆訊期間透過其代表資深大律師闡述該申請理由。在這情況下,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不可能不作回應,亦不可能否認已沒有充分證據一事,否則會構成誤導法庭。

(四)由接獲被告代表律師的陳述至被告向法庭提出撤銷拘捕令申請,及其後法庭就該申請進行聆訊的整個過程,律政司一直有諮詢獨立資深大律師的專業法律意見,包括是否確實沒有充分證據繼續檢控被告,及就被告上述申請應採取之處理手法。因此,文章指「今次安排牽涉到政治考慮」實屬胡亂揣測。

(五)文章中又指律政司同事將「矛頭直指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指後者在法庭判決上述申請後無公開交代。以上之說法,更是絕無事實根據。有份處理該案的相關律政司人員,一直有參加與獨立資深大律師的溝通和會議,完全了解律政司處理是次申請,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並沒有涉及政治或任何其他不當考慮。

(六)就《壹週刊》在文章內作失實及誤導性指控,律政司表示遺憾。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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