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五題:私營骨灰龕
***********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據悉,城市規劃委員會在一九九三年否決某發展商修訂元朗八鄉上村一幅土地的規劃用途以供興建骨灰龕設施的申請,但有關發展商其後沒有清拆在該土地上興建的三座已接近完工的違例骨灰龕。該村村民多年來要求相關的政府部門執法,但屋宇署回覆指該等違例建築物不屬於須優先取締的類別,故不會採取行動。該等違例建築物屹立至今已逾20年。近日有村民發現有人在該幅土地上大興土木,意圖復建骨灰龕設施,而地政總署回覆當區區議員時表示,在該土地上進行推土活動及測量工作並不違反地契條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處理違例骨灰龕的政策及相關措施為何;有否設定由接獲舉報至完成處理個案的時限;

(二)為何仍未取締上述違例建築物;有否評估相關政府部門的執法工作是否有欠成效;

(三)與上述情況相同的其他違例骨灰龕個案的資料,以及過去三年,政府就該等個案曾採取的執法行動的詳情;及

(四)鑑於政府近年積極處理鄉郊私人土地上的違例建築物,而當有關業主於限期屆滿時仍未遵從清拆命令時,政府會聘請承建商代業主進行所需工程,然後向業主追討費用,為何容許上述的個案耽擱逾20年而不進行清拆行動;有否評估政府處理該個案的手法及所需時間有別於處理其他鄉郊私人土地上的違例建築物個案,是否執法不一致,因而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答覆:

主席﹕

  本港各行各業的經營,包括骨灰龕業,均須符合法例或政府的其他規定。有關部門會根據土地契約條款、《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及《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賦予的權力,按照既定程序處理私營骨灰龕違規情況。

  在落實私營骨灰龕發牌制度前,為協助市民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出選擇,發展局已公布並每季更新地政總署或規劃署已獲悉,並有理由相信為私營骨灰龕用途的處所的相關土地/契約(用途限制)及規劃資料。此外,政府已加強消費者教育。政府於過去兩年推出電視宣傳短片和電台宣傳聲帶,並由二○一一年年中起在政府網站上載及透過各種途徑派發消費忠告單張,提醒消費者須注意的事項。政府提醒市民在購買私營骨灰龕位時應向相關私營骨灰龕經營者索取完備資料,以查核該處是否符合所有相關的法定及政府要求,包括城市規劃規定及土地契約條款。此外,他們也應向相關私營骨灰龕經營者了解,如該骨灰龕其後倒閉或被禁止經營,營辦者會如何處理受影響消費者的權益,例如如何妥善處理已存放的骨灰,以及會否及如何向受影響的消費者退還款項或作出賠償。在有需要時,市民應就自身權益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根據發展局提供的資料,我現就議員提出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有關政府部門會根據其權限及相關的法例和行政措施,對私營骨灰龕的違規情況採取執管行動。

城市規劃

  《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賦權規劃監督在發展審批地區涵蓋的地方,對違?發展採取執管行動。此外,有關土地用途的執管工作,仍可在適用情況下透過地契條款、建築圖則及各種牌照制度來處理。

土地契約/土地管制

  如果骨灰龕用途經確定違反土地契約,地政總署會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這些行動包括向承租人發出勸諭/警告信等,並不排除最終重收土地。此外,如個案屬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作骨灰龕用途,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6(1)條張貼通知,飭令在指明限期內停止佔用政府土地。如果不合法佔用情況在指明限期屆滿後仍然持續,地政總署可在徵詢法律意見後採取進一步土地管制行動,包括作出檢控。據地政總署表示,在採取上述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及政府土地管制行動時,一般會考慮土地上的實際情況,包括土地上有沒有放置先人骨灰及其數量等。如有的話,會給予相關人士期限安排遷置骨灰及相關事宜。

樓宇安全

  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或其附屬規例規定而建成的骨灰龕屬違例建築工程。建築事務監督會根據現行對違例建築工程的執管政策,針對那些對生命財產構成明顯威脅或迫切危險的項目、新建項目,以及會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嚴重滋擾的項目優先執法。此外,建築事務監督已於二○一一年四月修訂了對違例建築工程的執管政策,擴大「須優先取締類別」的違例建築工程的涵蓋範圍。

(二)相關部門就上述個案所採取的執管行動如下:

規劃署

  有關地點位於石崗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編號S/YL-SK/9的「農業」地帶內(見圖1)。在此地帶內,「靈灰安置所」並非准許的用途。規劃署中央執行管制及檢控組自一九九一年起曾就使用該地點作骨灰龕用途的懷疑個案作出調查,並進行了十多次地盤視察。視察結果顯示有關地點呈空置狀,場內有三座空置的混凝土構築物及多座石像;而直至最近一次於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的視察,仍沒有在該地點發現「靈灰安置所」用途。由於沒有足夠證據確定該地點內有「靈灰安置所」用途或其他在《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下的違例發展,規劃署未有作出執管行動。儘管如此,規劃署會繼續監察有關地點的狀況。

地政總署

  元朗地政處(地政處)於早年收到投訴,指有骨灰存放於丈量約份第114約地段第1410號B分段餘段的三幢建築物內。地政處經調查後(最近一次為二○一三年年底),未有發現該等建築物被用作骨灰龕場或任何復建工程。不過,由於事涉地段屬舊批墓地及屋地,該三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已證實超出地契許可的屋地面積,屬違反地契條款。地政處已於二○○九年開始就違契事宜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向事涉地段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業權人於限期前糾正違契情況。由於違契情況未有在限期前被糾正,地政處已於二○○九年底將警告信送交土地註冊處在事涉地段項目下註冊,讓公眾知悉事涉地段上的違契事宜。另外,地政處亦已將違例建築物事宜轉介屋宇署作適當跟進。

  地政處現正就上述三幢建築物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是否適合採取進一步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重收事涉地段。

屋宇署

  根據記錄,元朗八鄉上村有關地段主要有三座三層高現有建築物,超出《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 條例》(第121章)的規定。由於屋宇署並無上述地段的核准建築圖則記錄,因此該三座現有建築物皆屬於違例建築物。然而,這些建築物於視察期間並沒有發現明顯的危險。根據現行對違例建築物的執法政策,上述的違例建築物並不屬於須優先取締的類別。因此,屋宇署不擬採取進一步行動。

(三)正如上文所述,發展局已在其網頁(www.devb.gov.hk)公布(並定期更新)地政總署及規劃署已獲悉的私營骨灰龕的土地/契約(用途限制)及規劃資料。資料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符合土地契約的用途限制及法定城市規劃規定,以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私營骨灰龕;及

  第二部分包括規劃署及地政總署已獲悉而不屬第一部分的其他私營骨灰龕(即尚未被核實為符合第一部分要求的私營骨灰龕,或已確定並不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及/或法定城市規劃規定及/或非法佔用政府土地)。

  過去三年,政府就私營骨灰龕曾採取的執管行動的詳情:

年份 進行視察/    發現的違規  採取的執管
   訪查的次數(i) 個案數目  行動數目(ii)
2011  907        30     31
2012  804        43     59
2013  617        47     35

註:

(i)有關數字包括屋宇署(只有二○一三年的數字)、食物環境壎芵p、地政總署及規劃署因應投訴、轉介、巡邏、訪查(視何者適用而定)而就證實及懷疑個案進行的實地視察。

(ii)有關數字包括發出警告信、命令、執行通知,以及提出檢控等。

(四)一般來說,除非是特別個案,例如該違例建築物有即時危險,或是於重複檢控業主後仍未能履行清拆命令的個案,屋宇署才會考慮安排政府承建商代業主進行清拆及向業主追討費用。根據現行對違例建築物的執法政策,上述的違例建築物並不屬於須優先取締的類別。因此,屋宇署不擬採取進一步行動。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