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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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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地政總署由二○○三年起實施「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管理計劃」),以管理在路旁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在「管理計劃」下,地政總署向本會議員及區議會議員(區議員)分配路旁指定展示點,讓他們展示非商業宣傳品(包括橫額)。地政總署定期與食物環境壎芵p進行聯合行動,移除未經許可或不遵照實施指引而展示的宣傳品,並會視乎個別情況及相關法律決定是否向有關人士採取檢控行動,或只追討移除的費用。關於針對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的執法行動及有關展示點的數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每年移除本會議員或區議員在路旁展示的宣傳品的個案數目(並按移除的原因提供分項數字);當中本會議員或區議員被罰款的個案數目及罰款總額是甚麼;

(二)根據地政總署的執法程序,該署的人員當發現本會議員或區議員在路旁展示的宣傳品違反「管理計劃」的規定或有關宣傳品已損珖氶A需否先行向有關議員分別發出警告和通知,然後才採取移除行動;若需要,詳情是甚麼;若否,理據是甚麼;

(三)當局會否考慮檢討現時針對在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的執法程序;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修訂現時有關規管在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的法例,並提供更多路旁展示點讓本會議員或區議員展示宣傳品,以便他們更有效地向市民傳達公眾關注的信息;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地政總署由二○○三年五月起實施「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管理計劃」),以管理路旁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並於二○一一年八月對「管理計劃」的實施指引作出修訂。這些非商業宣傳品通常由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和非牟利機構等展示,藉以推廣和宣傳非商業活動及公眾關注的活動,以及公眾一般關注或令公眾受益的資料。

  為推行「管理計劃」,地政總署部分職員獲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署長授權,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04A(1)(b)條就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發出准許。食環署定期與地政總署進行聯合行動,並根據上述法例第104C(1)條負責移走經地政總署核實為未經許可或不遵照實施指引而展示的宣傳品,並向相關人士追討移走費用。

  我現就議員提出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食環署在聯合行動中移走經地政總署核實為未經許可或不遵照實施指引而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的數目(不包括有關立法會及區議會換屆選舉而移除的非商業宣傳品)、發出追討移走費用通知書的數目及追討移走費用如下: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移走非商業     5 768    2 294    4 051
宣傳品的數目(件)
發出追討移走費用  1 202    732     409
通知書的數目(張)
追討移走費用(元)384,527   243,367    130,369

  移走宣傳品的原因包括有關宣傳品為未經許可而展示或展示於非指定展示點,以及因鬆脫而妨礙行人或車輛經過等。食環署?有備存就移除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的非商業宣傳品的原因及數目,以及向相關人士發出追討移走費用通知書的數目及追討移走費用的統計數字。

(二)按地政總署現行「管理計劃」,若地政總署外判承辦商發現路旁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未有按「管理計劃」獲得許可、不遵照「管理計劃」的實施指引,以及/或不符合地政專員就有關准許施加的條件(包括相關宣傳品未被穩固地裝設妥當),署方會將相關個案轉介食環署跟進。食環署署長會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在不須作任何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移走該等違規宣傳品,並可對有關人士作出檢控和追討移走宣傳品的費用。

(三)食環署與地政總署一直透過聯合行動,清除未經許可或不遵照實施指引而展示的非商業宣傳品。於聯合行動中,地政總署人員負責在現場實地鑑別和核實未經許可或不遵照實施指引而展示的宣傳品,然後由食環署人員採取行動移走。有關聯合行動一直行之有效,食環署和地政總署會繼續採取有關執法行動。

(四)當局不時就「管理計劃」的實施情況作出檢討,並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例如如上文所述,在二○一一年對「管理計劃」作出修訂,以更明確釐訂「管理計劃」的目標綱領及提供更清晰的實施指引等。至於展示點方面,分區地政處在選擇合適指定展示點的位置時,務求在盡量提供指定展示點和交通安全、市容及當區的地形環境等各方面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基於這些考慮因素,可供分配給各使用者(包括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的指定展示點的數目和地點均有限。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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