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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擬議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新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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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發出《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諮詢文件》,建議在現行的單位信託結構之外,引入以公司型式成立開放式基金(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新結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香港在引入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結構方面落後於設有類似集體投資計劃結構的主要資產管理司法管轄區(例如盧森堡及愛爾蘭),與該等國家所採用的結構比較,擬議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結構是否可堪媲美,還是更具競爭力;

(二) 為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只可將其資產投資於證券及期貨合約;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建議,一般而言,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可否投資於債券、債項及不良債項;

(三) 除了適用於公募基金及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措施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不建議向公司型開放式基金提供額外稅務優惠的政策考慮因素為何,特別是為何(i)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須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才符合資格獲得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以及(ii)沒有建議豁免對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股份的轉讓徵收從價印花稅;及

(四) 鑑於有意見認為,透過同時發出及贖回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股份,便可避繳就該等股份轉讓須徵收的印花稅,有否評估會否因此有巨額的印花稅收入損失;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在制訂有關香港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建議時,我們參考了其他主要的資產管理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愛爾蘭及盧森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制度、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所發布的相關證券監管原則,以及香港的市場環境等。我們希望在促進市場發展和保障投資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在制訂建議時,我們亦已考慮這些主要的資產管理司法管轄區的現行做法;我們建議的制度與他們所採用的規管標準及做法大致相同。

(二) 擬議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制度旨在透過容許投資基金以公司形式成立,為基金經理在基金法律結構種類的選擇方面提供更大靈活性。公司型開放式基金主要的成立目的是營運投資基金,而並非用以進行一般的商業、貿易或其他用途的公司。因此,擬議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可投資的資產類別應與傳統投資基金相若,即《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所界定的證券及期貨(註1)。

  現時,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中有關證券及期貨的定義相當廣泛,除非該工具在定義中另訂特定豁免,現時的定義包括任何團體(不論是否屬法團)或政府或市政府當局的或由它們發行的債權證、債權股額、債券或票據。

  向公眾發售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擬議投資範圍,與英國、愛爾蘭及盧森堡的監管機構普遍根據歐盟指令下的歐洲基金護照制度(即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認可的公募基金所訂的投資範圍相若。UCITS允許的資產類別,基本上包括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計劃及金融衍生工具;這與向公眾發售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擬議投資範圍下的工具大致類同。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了解,相當於在上述主要資產管理司法管轄區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實際上主要投資於傳統證券及有關的金融工具。私人基金直接對另類資產進行投資一般似乎並不普遍。

(三)及(四) 目前給予公募基金的利得稅豁免將同樣適用於向公眾發售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這些公募基金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或受香港以外一個可接受規管制度監管的真正廣為持有的投資計劃。我們已推行的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制度,旨在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吸引新的離岸基金來港,並進一步發展香港的基金管理業務。若公司型開放式基金(不論是以公開或私人形式發售)的中央管理及控制並非在香港進行,即使其投資組合是由香港的投資經理全權負責,只要是透過指明人士進行的指明交易的利潤,這類基金亦可根據現行適用於離岸基金的稅務制度獲得豁免利得稅。

  我們會仔細研究對以私人形式發售而中央管理及控制在香港進行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給予豁免或局部豁免的範圍,有關研究須考慮可能的連帶影響。

  就印花稅而言,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股份按定義應被視作香港證券。基金股份的售賣或購買須繳付印花稅。目前,單位信託計劃下的單位售賣或購買要是透過贖回時取消,或單位信託計劃下的經理於緊接獲得該單位的轉讓之前兩個月內向新單位持有人售賣該單位,或該經理透過發行新單位,均可獲得豁免繳付印花稅,在指定的情況下,亦可獲豁免繳付$5定額印花稅。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股份與單位信託單位性質近似,兩者都可在贖回或取消後重新發行。在有關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諮詢文件中,我們建議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單位的分配、轉讓及退回都可以相同方式處理。我們歡迎公眾就此提出意見。我們並沒有就問題所提及有關印花稅收入損失作評估。

  有關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公眾諮詢已展開,至六月十九日止。我們歡迎公眾就建議提出意見。我們會仔細分析收到的意見。

註1:在《2013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生效後,亦會包括場外衍生工具。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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