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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二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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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四月十四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執行的「冠軍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拘捕二十名非法勞工及六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人員共搜查了三個目標地點,包括補習社、小販攤檔及足浴店。被捕的兩名非法勞工全為女性,年齡分別為十三及四十五歲。同時,三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介乎三十三至四十三歲。

  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屯門、元朗、落馬洲、粉嶺、打鼓嶺一帶共搜查二十個目標地點,包括貨倉、回收場及收賣檔等。被捕的十八名非法勞工,分別為十七男一女,年齡介乎二十至五十六歲,其中六名人士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同時,三名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介乎四十一至六十六歲。所有被捕人士均被拘留調查。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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