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九題:規管學生使用手提電話
*****************

  以下是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就讀於馬鞍山聖若瑟中學的學生及其家長向本人投訴,指稱該學校禁止學生帶手提電話回校的校規不合理,而該校教師亦有搜查學生的財物以執行該規定。此外,當教師進行有關搜查時曾要求學生做一些令他們尷尬的動作,並查看學生的手提電話通話紀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上述學校的教師搜查學生財物的次數;該校在二○一三/一四學年的學校運動會期間,曾否有教師搜查異性學生的財物;

(二)鑑於上述學校曾在本年三月五日向學生家長發出通告,申明禁止學生帶手提電話回校的理由是防止學生使用手提電話在校內進行不當行為(例如偷拍),教育局是否知悉,過去五年,上述學校有否發現學生使用手提電話偷拍的個案;若有,個案的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宗轉交警方跟進;若否,教育局有否評估上述通告中防止學生使用手提電話進行不當行為的說法是否成立;

(三)是否知悉,過去五年,每年上述學校有多少名學生因帶手提電話回校而被校方處罰,以及處罰的詳情;

(四)是否知悉,資助學校現時對學生帶手提電話回校的規定及安排;

(五)《教育條例》(第279章)及教育局向資助學校發出的指引,有否禁止學生帶手提電話回校,或禁止學生在小息和午飯時間或往返學校途中使用手提電話;若有,有關規定的法律依據為何,以及教育局會否立即對容許學生這樣做的學校施加懲處;

(六)教育局有否評估,禁止學生帶手提電話回校的校規,以及查看學生的手提電話通話紀錄的做法,有否抵觸《基本法》第三十條所載「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的規定,或違反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和人權的法例;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抵觸,教育局會否要求有關學校取消有關的校規和做法;若會,何時執行;若不會,是否須家長提出訴訟,教育局才會作出糾正;

(七)現行法例有否賦予資助學校的教師權力,搜查學生的財物;若有,詳情及法律依據為何;及

(八)《教育條例》和教育局向資助學校發出的指引,有否規定搜查學生的財物只可由與有關學生同性別的教師進行;若有,詳情為何,包括違反該規定的罰則;若否,教育局會否作此規定,以免男教師搜查女學生的財物令她們感到尷尬?

答覆:

主席:

  本局就上述問題整體答覆如下: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學校的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須負責確保該校的管理令人滿意及以適當的方式促進學生的教育。具體執行方面,學校須訂定校規,目的是闡述學校對學生在校內日常行為的基本要求,為學生營造安全及有秩序的學習環境。教育局為資助學校制定的「學校行政手冊」指出,校規應以培養學生自律為目標,旨在教導、輔導和保護學生。學校在擬定校規時,應考慮教師、家長和學生的意見,並讓學生明白訂定校規的意義及理解校規的意義,以及定期檢討。教育局亦要求學校執行校規時須合法、合情、合理及要公平一致。在任何情況下,學校在維持學生紀律時,應顧及學生的自尊、個人差異及接受教育的權利。

  《教育條例》及教育局向資助學校發出的指引沒有特別就學生攜帶手提電話回校作出規定。然而,「學校行政手冊」列出了基本原則,為學校在制定及執行校規時提供指引。學校亦可因應校情作出校本安排,惟須同時參考香港相關法例,以確保校規符合現行法例的要求。此外,本局一直鼓勵學校與家長保持雙向溝通。家長如有任何意見或建議,亦可直接向學校反映,以便學校能適時考慮和跟進。

  當收到公眾人士提出關於學校的投訴(例如此問題觸及的事件),教育局會按既定程序處理。具體來說,學校會直接處理有關學校日常事務(例如獎懲制度、學生紀律等)的投訴;教育局會直接處理有關《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教育政策及教育局直接提供的服務的投訴。如投訴涉及其他香港法例,我們會建議投訴人向相關部門/機構(例如警務處、廉政公署、平等機會委員會等)提出,或轉介有關部門/機構處理。

  就此問題提及的個案而言,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從學校獲悉,校方從學生的學習環境和利益考慮,認為學校已提供足夠設施應付學生在校時段內的一般需要,學生應無須攜帶手提電話回校使用。學生和家長如有要事,可以透過學校校務處的電話聯絡溝通;如個別學生有特別需要攜帶手提電話回校,學校會因應情況彈性處理。我們亦知悉,家長大致上理解和支持有關安排,學校亦積極向家長和學生解釋實施此校規的理念,並以關顧學生的學習利益為前提,回應他們的訴求。

  從學生及學校的整體利益來說,當家長把子女送進學校時,同時也把管教子女的權力授予校長及教師,以便校方在合理及切合需要的情況下執行校規,維護整體學生的福利和維持紀律。然而,搜查學生財物屬侵犯學生私隱的行為,學校只可在合法及合理的情況下執行。校方如有疑問,可諮詢警務處的學校聯絡主任或學校的法律顧問。

  校方若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作出搜查,須遵守「學校行政手冊」內「搜查學生財物的原則及程序」,最重點的考慮是校方應判斷執行該次搜查是必要、合法、恰當及具充分理由,而搜查的具體執行情況應顧及被搜者的感受與尊嚴。教師於搜查期間如發現可導致物主被刑事檢控的證據,須立即報警。

  制定和執行校規是學校日常運作及內部事務,會由校方處理,學校無須向教育局提交資料(例如學生違規的詳情),故本局並沒有備存所要求的個別學校資料。



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