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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空置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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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較早前一間位於香港島的津貼小學的校長向本人反映,指其學校的校舍的面積、空間及設施遠低於現行標準(俗稱「火柴盒式校舍」)。由於該校舍於一九七○年代興建,空間極為有限,而且需要經常維修保養,校方無法改善學生的學習環境。該校長又表示,其校隔鄰有一所與其校舍設計相同的空置校舍,他希望當局能把該校舍分配予其學校,以紓緩學生的擠迫情況,但空置校舍的部分設施已被拆走。關於增加校舍的面積和空置校舍內設施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公營學校的「火柴盒式校舍」的數目、位置、啟用日期和使用情況是甚麼;

(二)有沒有制訂時間表,全數淘汰現有的「火柴盒式校舍」;若有,時間表及詳情是甚麼;若沒有,會否考慮訂立該時間表和工作計劃;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三)鑑於現時有部分公營學校的校舍受空間所限,即使進行改善工程仍難以符合現行標準,當局會否考慮把該等學校隔鄰的空置校舍優先分配給它們,以增加其校舍的空間;若會,具體的安排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四)當局以甚麼準則決定是否拆除空置校舍內的設施或移走在內的物資;當局會否考慮盡可能保留空置校舍內的基本設施,以便一旦確定該等校舍的新用途時,減少重新安裝設施所需的時間;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關於陳議員就所謂的「火柴盒式校舍」及分配空置校舍提出的問題,我現答覆如下︰

(一)本局並無一套坊間俗稱的所謂「火柴盒式校舍」的標準或定義。我們估計所指的大概是建於一九六○年代中至一九八○年位於公共屋h內供小學用途、外形方正的校舍。現時在這類校舍營辦的公營小學共28所,它們按區域的分布表列於附件。

(二)及(三)在不同年代落成的學校校舍皆合乎當時的建校標準,而仍運作的學校校舍亦必須符合現行法例要求。教育局一直致力按需要提升校舍的設施,改善學習環境。為使按照舊有規劃標準興建的學校能配備適切的設施,以配合教學上的轉變,在衡量各方面因素(包括公共資源的運用,及技術上是否可行)後,本局會透過以下不同渠道提升校舍的基礎建設:

(i)學校改善工程計劃──自一九九四年開始,本局透過學校改善工程計劃,為743所以舊有標準規劃建造的公營學校增闢空間和增建設施。上述的28所校舍絕大部分均已透過學校改善工程計劃獲增設課室、特別室及/或行政設施。

(ii)小型改善工程──除了學校改善工程計劃,本局亦會透過小型改善工程,為有需要的學校改善校舍設施,包括加建或改建課室及特別室等。

(iii)重建或重置計劃──在善用土地/現時校舍資源,及符合有關政策目標的前提下,透過重建或重置計劃,讓有需要的公營學校遷往符合現行標準的新建校舍,或以原址重建的方式改善學校設施。在訂定重建或重置計劃的優次時,考慮的因素包括學校的教學質素及現有校舍的狀況,和是否曾受惠於學校改善工程等,但不限於校舍外形和樓齡。

  至於空置校舍,教育局設有一套機制處理空置校舍。當有校舍將會空置,教育局會視乎其面積、地點和樓宇狀況,考慮有關校舍是否適宜重新分配作學校或其他教育用途。根據既定程序,當教育局確定個別空置校舍可供現有的小學/中學遷校/擴充之用,一般會透過校舍分配工作公開邀請全港合資格的辦學團體申請相關校舍,並提交申請表格及其他所需申請文件。

  校舍分配一般是以辦學團體互相競逐的方式進行。在審批遷校申請時,委員會是以教學質素作為首要考慮條件。其他考慮因素包括辦學團體的辦學紀錄、遷校後的辦學計劃,以及其現有校舍的狀況等。一般而言,我們認為現有校址面積少於三千平方米、校舍樓齡逾三十年,而又未能受惠或只有限度受惠於學校改善工程的學校,其申請值得慎重考慮。不過,這些並非提交申請的先決條件,因為每個申請個案均需考慮其個別情況。此外,有關學校所處的位置(即該校現時校址是否與所申請的校舍同區),也屬考慮因素之一。在評審有關申請時,委員會會充分考慮每個申請個案所涉及的情況,才作出校舍分配的建議。如有需要,委員會亦會安排申辦團體面見。

(四)在一般的情況下,當一所學校結束辦學或獲重置於另一所校舍繼續辦學時,相關的辦學團體須於遷往新校後交還現有校舍及現有學校用地(如適用),並根據與有關政府部門(例如教育局/房屋署/地政總署)所訂立租約或土地契約內的條款,處理空置校舍內的家具及設備。一般而言,辦學團體須於搬離校舍前移除校舍內所有的家具及設備,並將校舍清理妥當。若學校獲重置,合用的家具及設備須於新校舍內繼續使用,以善用現有資源。若校舍將預留作學校用途,校舍內的固定裝置及設施會盡量予以保留,以方便日後校舍可以盡快再投入使用。



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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