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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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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四月三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聯同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拘捕八名非法勞工及四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人員共搜查了十一個目標地點,包括酒樓、餐廳、寫字樓、住宅單位及酒店等,共拘捕四名非法勞工及四名涉案僱主。被捕的四名非法勞工為三男一女,年齡介乎二十六至四十歲。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三男一女,年齡介乎二十七至五十四歲。

  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嘉富坊拘捕四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當中包括三男一女,年齡介乎三十七至四十七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包括酒、奶粉、護膚品、嬰兒食品、健康食品及尿片等。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處採取了多次「風沙行動」,並拘捕了一千一百七十名涉嫌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人,以及十三名香港居民。其中一百七十九名內地人被控違反逗留條件,一人仍在調查中,餘下的九百九十人已被遣返內地。一百七十九名被檢控人士當中,一百六十九人被判監禁四星期至兩個月不等,兩人仍在等候法庭聆訊,八人被撤銷控罪。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4年4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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