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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回應「港人港地」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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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今日(四月三日)am730的報道,指發展商可在購入實施「港人港地」措施的住宅用地五年後,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土地契約,以取消有關「港人港地」措施的條款,發展局發言人有以下澄清:

  「根據『港人港地』措施試行計劃,在實施『港人港地』措施的用地上興建的住宅單位,只可售予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持有人。有關限制適用於住宅單位的一手銷售及其後的轉售,適用期限為批出土地日期起計三十年。政府無意在有關條款的適用期限內,批准取消有關『港人港地』措施條款的修訂契約申請。」



2014年4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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