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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旅館牌照通報機制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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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今日(四月一日)起推出新的通報機制,在收到旅館牌照的申請或續期申請時,即會通報有關大廈的業主和住客。

  根據通報機制,牌照處在收到牌照申請或續期申請後,會按情況發信通知該大廈的有關人士包括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居民組織及/或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等,告之正在處理有關申請。如該大廈沒有法團或居民組織,以及沒有物管公司管理,牌照處則會發信給大廈每一單位。這些信件的副本均會送交當區民政事務處備考。

  民政署發言人表示,推出通報機制的目的,是讓大廈業主和居民盡早知悉該大廈內是否有單位申請旅館牌照,以便法團和業主能有足夠的時間,研究公契的相關條文,以及考慮是否引用公契賦予的權力,採取適當的行動。

  牌照處會先後發出兩封信件給有關人士。第一封會在收到牌照申請或續期申請後發出;第二封則會在即將批准該新申請或續期申請前發出。信中會載述「申請牌照旅館/持牌旅館地址」和「申請類別」(即新申請或續期申請),有關資料亦會上載牌照處網頁供市民查閱(www.hadla.gov.hk)。

  發言人強調,大廈公契是大廈業主、物業管理人和發展商所簽訂的私人契約,各方均可根據公契賦予的權力,執行公契載明有關建築物的管理和行政事宜等責任,以及向違反公契的業主採取適當行動和措施。

  牌照處簽發的旅館牌照,並不會免除任何由政府所批出的地契、租約或牌照內所載的任何條款,亦不會影響或改變旅館所在樓宇的大廈公契或其他契約的條文。持牌人或申請人如違反法例或其他契約條款,須承擔一切後果和責任,絕對不會因獲簽發牌照而得到豁免或受到保護。

  牌照處已發信給所有旅館牌照申請人及續期申請人,通知他們新通報機制的安排。

  在香港經營旅館受《旅館業條例》(《條例》)(第349章)監管。目的是確保擬用作旅館的處所在樓宇結構和消防安全方面達至法定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公眾安全。牌照處是執行《條例》的部門,負責處理旅館牌照簽發及執法工作。



2014年4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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