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確保公眾安寧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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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及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本月六日,中西區區議會轄下的公民教育工作小組舉行會議,審議《基本法》推廣活動的撥款申請。在會議開始時,該小組的主席拒絕讓公眾人士及記者旁聽會議,有與會的區議會議員(下稱區議員)與主席就此爭辯。在場記者其後被保安員驅逐離場,該名區議員遭警員抬離會議室。行政長官回應上述事件時表示,「警方一直依法辦事」,警務處處長則指出,警方有責任「確保社會安寧」,但部分社會人士關注並質疑警方有否濫權及干預議會運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日有多少名警員到場處理事件,以及曾提出甚麼處理方法;在場警員有否接獲把該區議員抬離會議室的要求、採取該行動前有否請示上級、有否向該區議員解釋為何把他抬走、如何抬走他,以及為何不准他返回會議室;

(二)在工作小組的委員發生爭辯期間,現場是否有人作出嚴重暴力行為;若是,詳情為何;若否,鑑於工作小組當時正在區議會的會議室內舉行會議,警方有何法理依據把該區議員抬離會議室,並阻止他履行出席會議的職責;行政長官所說的「依法辦事」,以及警務處處長所說的「社會安寧」是甚麼意思;他們的說法有何法律根據;及

(三)會否檢討上述事件中警方有否濫用權力;有何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以保障區議員出席會議的權利,以及確保區議會的運作不受警方無理干預?

答覆:

主席:

  根據香港法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0條,警方有責任及權力採取合理及適當的措施,維持公眾安寧、保護市民人身安全、防止罪案發生及財產損珛央C

  每當接獲市民的突發或緊急事故求助時,警方會即時調派人員到場了解情況,提供協助或進行調查,以履行其法定職責。警員到達現場後會按情況採取合理及適當行動,以維持公憐w寧和保護市民人身安全和防止損毀財產。無論有關地方為公眾或私人場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方都必須履行其法定職責。如在私人地方發生擾亂秩序的情況,會由現場負責人或保安員採取行動,處理有關情況。警務人員只會在有人作出破壞公眾安寧的行為或巿民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才採取合理及適當的措施介入或提供協助,確保公眾安寧及市民安全受到保障。

  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我回覆如下:

(一)及(二)警方在二○一四年三月六日下午接到一宗求助個案,指有人在一會議室內作出滋擾行為。警方於是派巡邏小隊人員到場提供協助。當時有兩名在場人士在會議負責人及保安人員多次要求下,一直至晚上依然拒絕離開。期間保安員在企圖將該兩名在場人士帶離場時,多次與其中一名人士發生糾纏,造成混亂,並有保安人員跌倒。會議負責人要求在場警務人員關注事件並就事件的處理方法作出建議。在場警務人員曾清楚向會議負責人表明,任何擾亂秩序的情況應由保安人員處理,警方會在公眾安寧可能或已受到破壞、或任何人士可能受到傷害等情況下介入處理。其後,保安人員再度請該名人士離開會議室,但並不成功,過程中再次出現糾纏及保安人員跌倒的混亂場面。在場警員考慮到現場秩序再次出現混亂及在場人士的安全,及在作出勸諭後,協助保安人員將該名人士帶離會議室,以防止衝突惡化及防止有人可能在混亂情況下受傷。保安人員同時將另一名人士帶離會議室。

  在場警員在事件中一直保持中立,扮演協助及調停的角色,並根據《警隊條例》第10條履行警隊職責,維持公眾安寧和保護市民安全。當日事件絕不涉及干預任何議會運作。

  截至三月二十日,投訴警察課已就事件收到兩宗投訴。投訴警察課現正按法定的處理投訴警察個案機制,公平公正地處理。

(三)區議會場地的管理由各區的民政事務處負責。如有需要,民政事務處可聘用保安員,負責相關場地的保安事宜、如管理秩序,以及處理可能出現擾亂秩序等情況。

  根據區議會的《會議常規》,如果出席或旁聽會議的人士的舉措妨礙會議正常進行,主席可對其作出警告;經警告無效,主席可勒令其離開會場。在實際運作方面,如擾亂秩序情況仍然未有改善,保安員可按會議負責人的要求把有關人士帶離場地。

  正如上文所述,若有人因任何事故報警求助或議會要求警方提供協助,警方皆一視同仁,並會在公眾安寧可能或已經受到破壞,或任何人士可能受到傷害等情況下介入處理,按情況採取合理及適當行動,維持公憐w寧,保護市民人身安全和防止損毀財產。

  我重申,當日警方是按接到「報警求助」個案的正常程序作出處理,所採取的相關行動絕對沒有亦無意干預區議會的運作,也絕對不存在警方「濫權」的情況。

  多謝主席。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