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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流動電視服務規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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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流動電視網絡)最近擬轉換其流動電視服務的傳送制式,由中國移動多媒體廣播標準(CMMB),轉換至數碼地面多媒體廣播(DTMB)。據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在三月十一日向流動電視網絡發出信件,指出此轉換的結果會令本港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到其流動電視服務,因此該公司須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領有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免費電視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流動電視服務提供者向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內的觀眾提供以流動裝置接收的流動電視服務,須否領有免費電視牌照;現行法例有否就流動電視服務的觀眾人數,以及有關指明處所內的接收裝置的類型和數目設定上限;如有,詳情為何;

(二) 當有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內的觀眾以流動裝置接收流動電視服務,並將節目內容轉駁至大型顯示器(包括但不限於電視屏幕)上收看,流動電視服務提供者須否領有免費電視牌照;如須要,詳情為何;

(三) 流動電視服務的牌照條款有否訂明持牌人必須採用CMMB提供流動電視服務;若有,詳情為何;是否知悉,流動電視網絡過往由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擁有期間,有否向多於5 000個指明處所內的觀眾提供流動電視服務;若有,當局有否評估流動電視網絡當時有否違反《廣播條例》;

(四) 是否知悉通訊辦指流動電視網絡須領有免費電視牌照,才可採用DTMB播放流動電視服務的理據為何;除CMMB外,通訊辦能否明確說明流動電視網絡採用甚麼傳送制式提供流動電視服務,可無須領有免費電視牌照;有否評估通訊辦指流動電視網絡不能以DTMB提供流動電視服務,是否違反當局技術中立的原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根據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二○一○年公布的《香港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當局「採取市場主導及科技中立的模式,讓市場選擇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的技術制式」,該局又指「在規管流動電視節目方面,本地廣播類和串類流的流動電視服務內容只須受一般法例規管,而無須受《廣播條例》規管。為實行自我規管,業界須在流動電視服務開展前制訂提供該類服務的業務守則。除其他條文外,守則應訂明限制接收的規定,以維護公眾道德和保護兒童」,當局的上述立場有否改變;如有,詳情及原因為何;

(六) 是否知悉通訊辦向流動電視網絡發信,是因為接獲有關的投訴、是執行《廣播條例》的規管行動、還是回應該公司就傳送制式的查詢;通訊辦發信後有否採取相關的法律行動;如有,詳情為何;及

(七) 鑑於當局曾表示會檢討現時的規管制度,並會修訂法例以更新和理順《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廣播條例》,當局修訂相關法例的具體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經二○○七及二○○八年進行了兩輪公眾諮詢後,於二○○八年十二月公布「香港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政策框架),相關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提及,「流動電視服務」泛指「以無線方式傳送影音內容供流動電話或其他手提器材接收的電視節目服務」。參考資料摘要第14段清楚指出:「在節目方面,目前《廣播條例》(第562章)並無規管在香港供流動器材接收的電視節目服務(即在移動環境中接收又不涉及任何指明處所的服務),但如服務並非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則受該條例規管。」

  簡單而言,政府就「流動電視服務」的政策一直與法例相容,只供流動器材接收而不涉及任何指明處所的本地電視節目服務在《廣播條例》(第562章)下無須領牌,這些服務包括經大氣電波傳送並「在移動環境中接收又不涉及任何指明處所」的本地「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及透過流動網絡商/互聯網平台提供的「串流類流動電視服務」。

  根據《廣播條例》,任何人士無牌提供本地免費電視節目(免費電視)服務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收費電視)服務即屬犯罪。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作為獨立的規管機構,會根據《廣播條例》以及其技術及事實性判斷執行相關的法例規定。

  就問題的多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 《廣播條例》對「免費電視服務」有清晰的定義。任何擬供或可供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在香港免費接收,且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的電視節目服務,則屬《廣播條例》下的「免費電視服務」。換言之,若任何本地流動電視服務除可供流動電話或其他手提器材接收外,亦同時擬供或可供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在香港免費接收(即所謂「入屋」),在法律及政策下均須根據《廣播條例》申領相關牌照。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的規定,使用獲指配頻譜(即678-686兆赫頻帶)(有關頻譜)傳送流動電視服務的網絡營辦商,須申領綜合傳送者牌照。根據綜合傳送者牌照,牌照持有人可利用有關頻譜傳送流動電視節目,旨在讓用戶於移動位置通過手提裝置接收有關節目。有關牌照沒有禁止流動電視的信號覆蓋室內範圍,亦沒有規定觀眾人數和接收服務的流動裝置數目。

(二) 本地電視節目服務是否「入屋」而須根據《廣播條例》申領相關牌照,屬通訊局的技術及事實性的判斷。通訊局表示,一般而言,若居於在指明處所內的人士以流動裝置接收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該人士並不構成《廣播條例》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

(三) 有關綜合傳送者牌照沒有訂明牌照持有人必須使用中國移動多媒體廣播標準(CMMB)制式提供服務,牌照持有人可自由選擇廣泛認可的技術制式以提供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惟該牌照持有人必須確定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所有法例及牌照的規定,包括領取在法例下須領取的所有牌照。

  前電訊管理局於二○一○年八月向成功競投有關頻譜的公司(即China Mobile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CMHKCL),現易名為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流動電視網絡))發出綜合傳送者牌照。通訊局表示,根據其所掌握的資料,CMHKCL原來提供的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是採用CMMB制式,其信號並不擬供或可供一般住戶的家居電視機接收。因此,通訊局認為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CMHKCL曾提供《廣播條例》所定義的免費電視或收費電視服務。我們亦留意到CMHKCL被收購前的母公司(即中移動香港有限公司)近日向媒體明確表示,當年申辦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時,已知悉有關《廣播條例》對「入屋」電視服務的規定。

(四) 香港流動電視網絡計劃改用與現時兩間免費電視台的數碼地面電視一樣的傳輸制式(即DTMB)傳送其廣播類流動電視節目服務。由於通訊局認為選用這種制式的客觀結果是令涉及指明處所接收該節目服務的觀眾數目將大有可能超過《廣播條例》訂下須申領免費或收費電視牌照的下限,因此在提供有關服務前須先申領《廣播條例》的相關牌照。

  現行政策並無限制電視服務的傳送技術,「技術中立」原則是指營辦商可自由選擇傳送模式去提供電視服務,惟營辦商仍須確定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所有法例和牌照的規定。在這方面,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亦沒有例外,市場可自由選擇國際認可的技術制式,但營辦者仍須遵守所有法例的規定,包括領取在法例下須領取的所有牌照。我們不認為技術中立的制度與遵從法例規定有任何衝突的地方。若任何人士擬通過採用一種傳送制式,變相同時營辦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及「入屋」的免費或收費電視服務,該人士除持有《電訊條例》下的綜合傳送者牌照外,亦須根據《廣播條例》申領廣播牌照。另外,我們從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得知,即使沒有《廣播條例》下的免費或收費電視牌照,現時仍有不同可行方法或其他傳送制式讓有關人士在符合法規情況下繼續提供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

(五) 「流動電視服務」政策具前瞻性,正如我們上述回覆所指,政策框架奉行技術中立的原則,並無限制可供流動電視服務營辦商選擇的傳送制式,惟營辦商必須確定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所有法例及牌照的規定。政府考慮到,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屬新興個人化服務,遂於二○○八年作出了政策決定,不會修改《廣播條例》以涵蓋不涉及「入屋」的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因而在內容上可以有較寬鬆的規管。上述的政策立場至今仍然不變。

(六) 據我們了解,去年十二月二十日CMHKCL被收購後,通訊辦便與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及香港流動電視網絡緊密接觸。通訊辦在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收到通知,香港流動電視網絡計劃改用與現時兩間免費電視台地面電視一樣的傳輸制式(即DTMB)傳送其廣播類流動電視節目服務。通訊辦認為,這種制式很大機會令香港流動電視網絡的電視節目服務訊號「入屋」,變相成為「免費電視」或「收費電視」(視乎有關頻道是否收費),因此於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與香港流動電視網絡代表舉行兩次會議,並在會議上提醒香港流動電視網絡須注意《廣播條例》下的相關規定。通訊辦在此之前,並沒有收到其他人士或機構的相關投訴或查詢。

(七) 我們準備在本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開設兩個首長級編外職位以推展有關法例檢討工作的申請,並於其後向財務委員會尋求撥款。具體的法例檢討工作將於有關職位開設後展開。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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