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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區議會會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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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中西區區議會轄下公民教育工作小組於本月六日舉行會議,審議如何撥出25萬元公帑,推動《基本法》及政制發展的宣傳工作。一名中西區區議會議員(區議員)告知本人,他為了履行監察公帑是否用得其所的職責,打算出席是次會議,而他的一名助理和兩名記者亦打算旁聽會議。根據該名區議員及其助理拍攝所得的錄像,該工作小組的主席在該會議開始時表示會議需閉門進行,並請記者離開會議室,但遭拒絕。該主席繼而動議反對記者在場,並獲小組投票通過。保安人員隨即驅逐記者離開會議室,而該名區議員更被多名警員抬離會議室。關於區議會轄下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會議安排,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哪些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會議容許公眾旁聽;傳媒採訪及旁聽該等會議的安排為何;

(二)用以釐定會議需否閉門進行的準則及程序為何;哪些會議需閉門進行;

(三)閉門會議進行期間,列席會議的當區民政事務專員及官員的職責為何;

(四)閉門會議是否容許非有關委員會/工作小組成員的當區區議員列席;若然,列席會議的區議員須否遵守某些規定;若有規定,詳情為何;若不容許列席,原因為何;

(五)有否機制處理會議進行期間的各類突發事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如何評估會議的主席需否召喚警務人員協助;

(六)當會議進行期間有突發事件發生時,與會的區議員是否有權召喚警務人員協助,以及區議會秘書處如何評估需否召喚警務人員協助;及

(七)按區議會劃分,自本屆區議會開始至今,(i)哪些會議閉門進行、(ii)該等會議討論的議程項目、(iii)閉門會議的數目佔會議總數的百分比,以及(iv)涉及審批撥款申請的閉門會議數目及其佔閉門會議總數的百分比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區議會條例》(《條例》)(第547章)第68條,區議會可自行訂立運作常規,以規管其及其轄下委員會的運作程序。區議會須根據其通過的《區議會常規》舉行會議。特區政府尊重區議會根據上述《條例》而作出的決定。

  就問題的七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據18區的《區議會常規》,除非委員會主席於徵詢各委員的意見後另作決定,否則委員會的會議須公開讓公眾(包括新聞界)旁聽。

  但《區議會常規》並無訂明有關工作小組會議的旁聽安排。

(二)一般而言,如果委員會及工作小組需進行閉門會議,其主席會徵詢各委員的意見後才作出決定。用以釐定會議需否閉門進行的準則由各區議會/委員會/工作小組自行決定。個別委員會和工作小組涉及閉門會議討論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內部行政、以及涉及投標和報價這類敏感資料等。

(三)若會議所討論的事項涉及民政事務總署或個別政府部門的工作範疇,民政事務專員(專員)或有關的部門代表會列席會議,回應議員的提問。專員或部門代表並不需要列席所有工作小組會議。

(四)根據18區的《區議會常規》,委員會和工作小組可按需要邀請任何人士出席會議。當區議員列席委員會和工作小組的會議時,必須遵守《區議會常規》的相關規定。

(五)及(六)根據18區的《區議會常規》,若出席會議或旁聽會議的人士妨礙會議進行,主席可對其作出警告;若警告無效,主席可勒令其離開會場。區議會秘書處會按主席的要求採取適當行動,並在有需要時,要求保安員到場協助維持秩序,確保會議能夠順利進行。

  至於與會的區議員如感到受威脅或騷擾,召喚警務人員協助,是議員個人作出的決定。

(七)根據秘書處提供的資料,自今屆區議會開始(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18區區議會轄下有3個委員會及21個工作小組曾進行閉門會議,討論議程主要包括區議會內務行政和投標及報價等事宜。我們並沒有閉門會議佔會議總數的百分比和涉及審批撥款申請的閉門會議數目及其佔閉門會議總數的百分比的統計資料。



2014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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