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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入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新結構展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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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擴大香港投資基金的法律框架,引入以公司形式成立開放式基金(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新結構,政府於今日(三月二十日)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政府發言人表示:「放眼國際,公司型基金越趨普遍。擬議新增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讓有意在香港成立和營運基金的市場人士可享有更靈活的選擇。」

  發言人指出:「我們期望這能吸引更多互惠基金和私人基金以香港為註冊地。」

  他說,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至一四《財政預算案》中宣布,為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政府會提供合適的法律及監管框架。今日展開的諮詢旨在就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政策及法律框架徵詢公眾及金融服務業界的意見。

  目前,由於《公司條例》對公司減少股本設有種種規限,因而開放式投資基金只可在香港法例下以單位信託的形式成立,而並非以公司形式成立。

  開放式投資基金必須能夠靈活調整其股本,讓投資者作出申購和贖回股份。現時適用於公司的法律制度,則無法讓此等基金以公司形式成立。

  在現行單位信託結構之外,政府建議引入新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該類基金是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的一種,結構上屬擁有不定額股本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資基金,並為股東的利益管理投資。

  在擬議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制度下,公司型開放式基金這新結構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並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規管和監管。

  政府建議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加入賦權條文,以便另訂適用於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附屬法例,詳細訂明規管這類新結構的規定。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公司型開放式基金附屬法例會訂明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整個制度,並涵蓋有關設立和規管這類基金的事宜。

  視乎進一步的公眾諮詢結果,證監會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另行制訂《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守則》,更為詳細地訂明有關這類基金及其運作的規定,以補充《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公司型開放式基金附屬法例。

  由於建議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純粹是用作投資的法律工具,因此無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申領牌照成為持牌法團。

  然而,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屬投資基金,故諮詢文件建議其日常管理工作和投資職能,必須由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以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資產管理)的投資經理負責執行。

  公司型開放式基金須根據擬議法例向證監會註冊。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如有意向公眾發售其股份,亦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現行規定,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給予認可。

  由於公司型開放式基金作為投資基金而成立,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將擔任主要監管機構。

  公司註冊處將負責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的註冊及相關法定企業文件的存檔,以及備存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登記冊,並提供服務以便公眾查閱公司註冊處所備存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資料。

  目前給予公募基金的利得稅豁免,將適用於向公眾發售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至於以私人形式發售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根據現行適用於離岸基金的稅務制度,若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並非在香港進行,亦可獲豁免利得稅。

  政府會仔細研究對以私人形式發售而中央管理及控制又在香港進行的公司型開放式基金給予豁免或豁免的範圍,有關研究須考慮可能的連帶影響。

  諮詢文件可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頁: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doc/ofc_c.pdf下載。

  歡迎公眾及業界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或以前,把意見郵寄到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4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公司型開放式基金公眾諮詢」,亦可傳真至2294 0460或電郵至ofc@fstb.gov.hk。

  發言人補充:「我們會分析收集到的意見,以制訂建議的細節。」



2014年3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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