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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為參加大型體育賽事的香港運動員提供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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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代表香港參加二○一四年在俄羅斯索契舉行的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冬奧)的一位運動員表示,曾要求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港協暨奧委會)安排隨隊醫生(隊醫)同行但遭拒絕。此事引起了傳媒的廣泛報道。有報道指出,出席二○○二、二○○六年及二○一○年冬奧的香港代表團成員均沒有包括醫護人員。關於參加大型國際體育賽事的香港代表團的成員組合和開支,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港協暨奧委會有沒有主動詢問香港滑冰聯盟,以及有關的教練和運動員,是否需要隊醫同行;若有,何時作出詢問;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二)是否知悉,在過去四屆的冬奧,(i)為何港協暨奧委會沒有安排醫護人員同行,支援代表香港參賽的運動員,以及(ii)港協暨奧委會有沒有接獲有關的體育總會、教練或運動員要求有隊醫隨行;若有,港協暨奧委會為何沒有答允要求;

(三)當局就支持香港代表團參加過去四屆冬奧而撥出的款項、各屆代表團的各項開支金額(包括機票、膳食、住宿、當地交通、制服、相關醫療健康評估),以及是否知悉各屆代表團各成員在當地的行程;

(四)當局就二○一四年冬奧向港協暨奧委會批出撥款時,建議的十三名香港代表團成員明確包括一名醫護人員,是否知悉為何港協暨奧委會最終沒有安排任何醫護人員同行;當局會不會就此作出跟進行動;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五)當局會不會因應上述事件,要求港協暨奧委會全面檢討決定參加大型國際賽事的香港代表團成員組合的機制及運作,以確保參賽運動員可獲得全面的支援及公帑用得其所;若會,檢討的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夏季及冬季的奧林匹克運動會(奧運會)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奧委會)按照《奧林匹克憲章》所釐訂各項守則而舉辦的國際綜合運動會。所有奧運會的參與者都必須獲得國際奧委會的認可,並遵守上述憲章。《奧林匹克憲章》中一項基本原則指出,體育運動的組織、管理、經營應由獨立體育機構掌管,該機構有責任保護其自主性,免受任何影響以致其不能嚴格遵守憲章所設規定。

  在香港,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港協暨奧委會)是獲國際奧委會認可的體育機構。港協暨奧委會獲授權負責中國香港運動代表隊參與指定國際運動會的事宜。

  政府透過撥款予體育總會、港協暨奧委會及香港體育學院,支持推行各項運動的本地比賽、訓練計劃、運動員參加國際體育賽事及培訓工作人員的工作。就參加國際體育賽事方面而言,民政事務局一直以實報實銷為原則,就體育總會及港協暨奧委會所提出備戰及參賽的撥款申請進行審核、批出撥款及監察公帑的使用。

  我現就提問分項答覆如下:

(一)根據港協暨奧委會提供的資料,該會得悉香港滑冰運動員呂品韜獲得二○一四冬季奧運會(冬奧)參賽資格,並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與香港滑冰聯盟(冰聯)見面,以了解他們對參加冬奧的特別需要。其後在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會面中,該會並沒有收到冰聯就醫療人員隨團提出正式申請。此外,該會也在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收到冰聯提交的香港體育學院醫生為參賽運動員所作的體檢報告,證實呂品韜身體狀況並沒有傷患在身,適合出賽。

(二)根據港協暨奧委會提供的資料,任何一個具規模的國家或地區奧委會代表團,醫療人員的安排視乎代表團人員名額的數目。當代表團有足夠名額時,港協暨奧委會也會作出相應安排,但如果代表團名額不足時,地區奧委會便要作出取捨。港協暨奧委會要權衡過往的經驗、當地行政的需求和參賽隊員的需要而提供適切的安排和協助。根據港協暨奧委會提供的資料,過去四屆冬奧,該會並無有關的體育總會、教練或運動員要求有隊醫隨行的紀錄。

(三)在審批參賽撥款申請時,我們會就港協暨奧委會提交的申請,包括建議代表團名單、各代表團成員的職責概略和其他相關文件,作整體的考慮。根據港協暨奧委會提供的資料,代表團成員的行程包括工作會議(團部會議及個別運動項目工作會議)、練習及比賽,及相關準備工作。

  我們為中國香港代表團參與二○○二、二○○六年、二○一○及二○一四年冬奧提供的實際撥款詳情請見附件。

(四)港協暨奧委會早於去年九月已就當時的預計參賽人數(最後預計最多四名運動員),向民政事務局申請撥款,包括申請一名義務醫療人員隨團。直至二○一四年一月中,該會獲知香港最終僅得一名運動員參與是屆冬奧,而正式隨團名額也減至五位。
 
  港協暨奧委會需要按照《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賽事所定規則,全權負責決定中國香港代表團的名單。政府認可港協暨奧委會按照實際情況決定中國香港代表團名單的權力。

(五)如上文所述,港協暨奧委會需要按照《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賽事所定規則,全權負責決定中國香港代表團的名單。政府認可港協暨奧委會決定中國香港代表團名單的權力,亦認可港協暨奧委會及相關體育總會能就參與賽事所需的醫療支援作最適當的評估。

  就使用公帑而言,參賽撥款以實報實銷為原則,港協暨奧委會須於賽後提交報告及核數師報告。我們會不時檢視監察機制並在有需要時優化有關安排,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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