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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罪犯自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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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條例》)第2(1)條,首次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三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元,而且在三年內沒有再被定罪的人士,一般在應徵職位時可不披露該定罪紀錄。本人獲悉,有一名有在《條例》下可不披露的定罪紀錄的人士,在通過紀律部隊員佐級職位招聘考試後,招聘部門要求他提交由香港警務處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作為補充資料,該部門因而獲悉他的定罪紀錄。他的申請隨後被拒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有多少名有在《條例》下可不披露的定罪紀錄的人士入職為政府僱員;當中有多少人受聘於紀律部隊,以及其中受聘為員佐級人員的數目;及

(二)會否取消紀律部隊員佐級職位申請人在通過招聘考試後,須向招聘部門提交無犯罪紀錄證明,作為補充資料的要求;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條例》)旨在幫助那些首次被定罪而且只觸犯輕微罪行的人士改過自新,並防止未經許可而披露他們以往的定罪紀錄。根據《條例》第2(1)條,凡個別人士曾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三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元,且在此以前他不曾在香港被定罪,而此後經過三年時間該人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該項定罪便會變為「已失時效」。概括而言,除了在《罪犯自新條例》有限的例外情況外,該人士會被視作沒有判罪紀錄。

  然而,《條例》第3及第4條同時列出一系列的例外規定,說明在一些情況下,上述的安排並不適用。這些例外規定涵蓋與多種專業人士和《條例》下訂明職位的認許、僱用、授權等有關的程序,而《條例》下訂明的職位包括各職級的紀律部隊人員、薪俸在總薪級表第27薪點或以上的公務員、首長級公務員、司法人員及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等。

(一)符合《罪犯自新條例》而可免予披露「已失時效」定罪紀錄的政府職位申請人並不需要向聘任當局申報有關的紀錄。因此,當局並沒有該等受聘人士的數字。對於免予披露「已失時效」定罪紀錄之安排不適用的招聘程序,當局並沒有備存相關受聘人士是否有「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的統計。

(二)要求投考紀律部隊各職級人員的人士申報所有刑事罪行定罪紀錄的安排,有助有關部門恰當地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宜獲委任該職位。即使申請人有刑事罪行定罪紀錄,相關部門在招聘過程中仍會充分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的才能、表現、所犯罪行之性質及嚴重程度、其與有關職位職務的相關性,和職位的工作需要等,以決定個別申請人整體而言是否適合受聘。每個申請均會按其個別情況處理。基於紀律部隊人員的職務及職權,他們需要秉持高度的誠信,廉潔正直,以符合公眾的合理期望。故此,要求職位申請人如實詳盡披露其定罪紀錄,是平衡公眾利益及罪犯自新機會的安排。各個紀律部隊現時沒有計劃取消有關的申報安排。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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