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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非法墓穴移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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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本人獲悉,一些受違規私營骨灰龕影響的居民於去年十月與食物及壎竻翩]食嬪翩^官員舉行會議。鑑於當局曾移走鑽石山金塔墳場外以北山坡上的非法墓穴,以及將有關的遺骸和骨灰送往沙嶺墳場安葬,該等居民要求政府把屯門極樂寺在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上興建的違規骨灰龕內的甕盎移走。地政總署表示需要食嬪膘顜U將有關甕盎臨時存放在公眾靈灰安置所,而食嬪蔚h表示須就有關事宜徵詢法律意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食嬪蓮O否已就上述事宜徵詢法律意見;若然,所得意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移走鑽石山金塔墳場一帶的非法墓穴及把遺骸和骨灰送往沙嶺墳場安葬的法律依據為何?

答覆:

主席﹕

  我現就議員提出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當局會積極考慮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極樂寺移走在未批租政府土地上的骨灰。為免影響政府的法律行動,我們不宜公開法律意見的內容。

(二)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18條第(1)款的規定,任何人士在沒有主管當局書面准許下,在並非墳場的地方埋葬人類遺骸,或存放載有人類遺骸的甕盎或其他盛器,即屬犯罪。此外,按有關法例第118條第(4)款的規定,主管當局在取得民政事務局局長的同意後,可把非法埋葬於墳場以外地方的人類遺骸或載有人類遺骸的甕盎或其他盛器移走,並埋葬或存放於任何墳場內,或以主管當局認為適當而合乎體統的其他方式予以處置。而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6)款的規定,地政總署會對任何未獲得有關當局批准,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人士採取行動。

  當局在二○一○年七月首次接獲市民報告,懷疑鑽石山金塔墳場範圍外以北山坡的未批租政府土地上有非法墓穴;其後調查發現上址共有890多個非法墓穴。

  在諮詢黃大仙區議會並取得民政事務局局長的同意後,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與地政總署採取聯合行動,移走在上址的非法墓穴。食環署會將撿拾的遺骸移至沙嶺墳場存放;如六年後仍無人認領,食環署會將遺骸火化,及將骨灰安放於沙嶺墳場公墓內。而地政總署則會收回及平整在鑽石山的有關政府土地。

  食環署及地政總署分別在二○一一年、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在非法墓穴上張貼告示,通知有關後人須於限期前自行移走有關墓穴,否則當局會採取清理行動而不再另行通知。最後限期在二○一三年六月五日屆滿。食環署聯同地政總署在二○一三年七月八日起分階段進行移走行動;截至今年二月,已在上址移走778個非法墓穴,當中包括520個由後人自行移走。

  由於在第132章下,「人類遺骸」的定義並不包括骨灰,因此在現行法例下,食環署是沒有權力移走骨灰。上文所述食環署與地政總署針對非法殮葬情況而採取的聯合執管行動並不牽涉移走骨灰。



2014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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