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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芬蘭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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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公布香港與芬蘭簽訂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今日(三月十六日)生效。

  該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規定,雙方須給予投資者平等待遇,徵收投資須給予賠償,須容許投資自由轉移至境外,以及須根據國際認可的規則解決投資紛爭。協定有助促進香港和芬蘭的投資和貿易往來,為兩地經濟發展帶來裨益。

  協定的有效期最初為十五年,其後除非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否則協定繼續有效。

  協定在二○○九年七月簽署。雙方上月互相知會已經符合令該協定生效的本土要求,協定在完成知會三十天後正式生效。

  香港至今共與其他經濟體簽訂了十七份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有關經濟體為荷蘭、澳洲、丹麥、瑞典、瑞士、新西蘭、意大利、法國、德國、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奧地利、日本、韓國、英國、泰國、芬蘭和科威特。



2014年3月16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1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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