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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卡拉OK場所經營及管理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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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子因觸犯《卡拉OK場所條例》,今日(三月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15,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八月喬裝顧客,光顧屯門石排頭路一間卡拉OK場所,並在處所內發現可提供卡拉OK活動的影音及其他器材。

  根據牌照處紀錄,上述處所當日並未根據《卡拉OK場所條例》規定持有有效的許可證或牌照,分別負責經營及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處所的兩名男子因而被控違反《卡拉OK場所條例》第4(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卡拉OK場所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一年。他呼籲市民致電2881 7498,向牌照處舉報無牌卡拉OK場所。



2014年3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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