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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船舶法例(排煙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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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二月二十六日)表示,旨在為釐定船隻排放過量黑煙提供客觀基準和修訂罰則的《2014年船舶法例(排煙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二月二十八日刊憲。

  目前,規管本地船隻的《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和規管本地船隻以外船隻(包括遠洋船、跨境客運渡輪等)的《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規定,香港水域內的船隻不得排放分量足以造成滋擾的煙霧。然而,法律並無界定構成「滋擾」的排放程度。為協助執法,海事處一直參考力高文圖表(見附件),以評估船隻排放黑煙的水平。

  此外,自二○○五年起,海事處向船東簽發驗船證明書時,亦採用力高文圖表的同一標準。

  海事處已研究海外做法,注意到英國和美國若干港口已採用力高文圖表內的同一參考標準,作為對排放過量黑煙船隻採取檢控行動的基準。

  發言人表示,考慮到自二○○五年起本港所得的經驗,以及為與海外做法接軌,當局建議修訂《商船(本地船隻)條例》及《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訂明受相關條例規管的船隻,不得在任何一段時間內,連續排放與力高文圖表上2號陰暗色同等深色或較之深色的黑煙達三分鐘或以上。

  與此同時,為反映遠洋船隻所造成的污染問題更為嚴重,並維持相稱的罰則,以增加阻嚇作用,《修例草案》亦建議把初犯的非本地船隻的最高罰款由現時的10,000元,提高至25,000元,再犯的罰款由現時的20,000元,提高至50,000元。本地船隻的最高罰款則維持不變,即初犯的罰款為10,000元,再犯的罰款為25,000元。

  《條例草案》將於三月十九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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