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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洗黑錢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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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四十四歲男子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區域法院因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年零六個月。

  案情透露,二○一○年九月至二○一二年二月期間,多名海外受害人被誘騙把約二千六百萬元款項存入兩個本地銀行戶口,訛稱用於投資購買公司股份。受害人其後懷疑受騙並報案。

  商業罪案調查科經調查後,發現被告分別利用上述兩個銀行戶口清洗約二千六百萬元的懷疑犯罪得益。該名男子於去年三月被捕,其後被控兩項洗黑錢罪名。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於今日被判入獄。

  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警方有決心打擊商業罪案,以維持香港穩健的營商環境。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三百三十七號



2014年2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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