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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12條的修正案的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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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12條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非常明白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政府亦重視一些慈善團體包括教會組織對社會所作的貢獻,但是為什麼政府並不能夠接納涂謹申議員所建議豁免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的機構於購買住宅物業時繳交買家印花稅。

  我要強調,政府推出買家印花稅的目的,好像先前我們上一個環節所辯論的一樣,是在當前供應偏緊的情況下,藉增加物業買賣的交易成本,亦都是增加所有人和公司或者是機構的交易成本,除了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以任何形式如果是擴大這個豁免或退稅的話,均會削弱買家印花稅在達致上述政策目的之成效。

  政府明白慈善機構可能有購置住宅物業的需要,但在當前市況下,我們必須審慎考慮不同界別對住宅物業需求的先後緩急。參考過現行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機制後,政府在條例草案中建議,向《稅務條例》第88條下獲豁免繳交稅項的慈善機構餽贈的住宅物業,可獲得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我們認為,條例草案已適當地去平衡買家印花稅的政策原意及照顧慈善機構的需要。事實上,剛才涂議員都認同,我們現在說的買家印花稅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一般的慈善團體置業應該是屬於長期性持有,有較長的時間去選擇置業的時機,在當前的市況下,應審慎考慮市場風險及其迫切性。

  從政府去推行買家印花稅來說,亦都要面對不同的組群,他們都希望爭取有退稅,或者有豁免下,亦都有不同的需求,究竟我們的先後緩急應該如何看待呢?這個也是一個很實在買家印花稅的制度我們要面對的政策目標的問題。

  此外,我們亦都在法案委員會多次解釋,《稅務條例》第88條涵蓋的範圍僅限於去確定個別的慈善機構是否須要繳交《稅務條例》下的稅項。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的組成架構各有不同,包括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為公司、成立信託,或根據《社團條例》成立為社團等。當然亦都有剛才幾位議員都有提到的一些教會組織。事實上,超過七成獲得《稅務條例》第88條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是以公司形式成立。截至去年三月底,全香港總共有7 592個獲豁免的慈善機構,當中5 651個是以公司形式成立。

  有議員也指出怎樣去區分不同性質的慈善機構呢?有些可能是教會組織,有些不是,有些大家剛才發言的時候都懷疑究竟他們的工作性質是怎樣。的確如何去區分不同的慈善機構,這個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

  再者,香港現時的確是並無法律條文界定何謂慈善機構或慈善用途。一直以來,稅務局在判斷《稅務條例》第88條所指的作為豁免這個條例下稅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用途時,均以普通法作為參考。事實上,慈善用途的確是形形色色,有些時候或者公眾都有點爭議性。

  正如我剛才提到,稅務局只負責有關慈善機構的豁免繳稅事宜,不涉及監管其日常活動(包括這些機構的籌款活動、財政的透明度及管治架構等)。社會上亦不時有關注一些聲稱是慈善團體,他們的工作實際上是什麼性質,有些慈善團體好像其他公司一樣,他們會在物業市場自由作出交易活動,並可能會購入住宅物業作為一個投資用途,以支持其業務或者是慈善工作。就此而言,慈善機構與其他公司有時並無分別。豁免它們繳交買家印花稅,可能會刺激它們對住宅物業的需求,從而削弱買家印花稅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成效。而且,剛才有議員指出,一直以來,慈善團體與一般買家無分別,它們在購買物業均須繳付從價印花稅,只不過在《稅務條例》第88條下獲稅務局局長確認下才獲免繳付《稅務條例》下包括利得稅在內的稅項,這些稅項和印花稅或現在提及的買家印花稅的性質和作用不一樣。

  另外,在涂議員的修正案下,印花稅署署長在收到慈善機構提出的申請後,如信納該慈善機構或信託機構在購入住宅物業時已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則無論有關住宅物業的用途為何,亦必須豁免該等慈善機構繳交買家印花稅。涂議員的修正案並無任何條文確保有關住宅物業必須作慈善用途,的確如何界定慈善用途是件不容易的事。修正案並無指定這些規限,用作慈善用途的規限和甚麼期間要有這個規限,如果涂議員的修正案是通過的話,會產生一個誘因,促使一些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透過成立慈善團體或信託購入住宅物業作投資等用途。

  再者,在涂議員的修正案下,即使慈善團體並非代表自己購入住宅物業,例如它們作為受託人代表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住宅物業,有關交易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此外,如慈善機構與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聯名購入住宅物業,有關交易在涂議員的修正案下亦可獲得買家印花稅豁免。所以可以看到在執行的安排上,提供渠道讓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有機會繞過買家印花稅,從而削弱買家印花稅的成效。

  在慈善團體豁免的問題上,我非常明白支持豁免的議員,他們很關注這些團體所做的社會公益,亦希望盡量在制度各方面幫助它們。但另一方面,實實在在,目前香港有關慈善團體或者慈善用途,我們的確未有一個完整的制度。過去,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曾提出,所以如果我們未有一個好的制度,貿然在今次這個條例下,作出對慈善團體的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這恐怕與我們今次立法的一個目標有所違背的。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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