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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16條的修正案的第一次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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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16條的修正案的第一次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議修正條例草案第16條。有關的修正案為應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建議而作出的技術性字眼修訂。有關的修訂並不會對條例草案的內容造成任何實質改變。我亦希望先扼要回應涂謹申議員及廖長江議員動議的修正案。

  其實我們昨日在二讀階段辯論由梁繼昌議員提出的中止待續議案時,已頗為全面討論不同修訂機制的效果。

  正如我多次解釋,政府不能同意涂謹申議員就修訂買家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稅率而提出的修正案。政府認為涂議員就條例草案第16條提出的修正案,未必能夠針對物業市場的獨特情況。涂議員建議的「先審議、後訂立」的機制下,由於有關的稅率不能即時被修訂,他的修正案會延誤在有需要時對需求管理措施作出適時調整。而且,於涂議員的修正案下,調整後的稅率只適用於在相關附屬法例獲立法會通過並於憲報公布後進行的交易,這會造成在公布有關修訂及其落實期間形成一段舊稅率仍然生效的過渡期,期間所造成的巿場不明朗因素是會對巿場構成影響,而影響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是比較嚴重的。

  廖長江議員的修正案下,雖然財政司司長藉憲報公告提出的修訂可於憲報刊登日起生效,然而,修正案亦提出有關憲報公告將於公布後六個月後屆滿,仍然是會為市場帶來不明朗因素。另外,由於憲報公布後稅務局會馬上按公布中提出的新稅率徵收稅款,視乎立法會審議結果,政府或須追回少繳的稅款或退回多收的款額。這會對市場造成一定的不明朗,亦可能對相關業界帶來不便,是不及政府在條例草案內原有關於「先訂立、後審議」的機制清晰。因為根據「先訂立、後審議」的機制,有關的修訂是可以即時刊憲生效,其後當然立法會審議後,是可以作出修改,甚或否決,不過,這些修改或否決所帶來的改變是在作出之後才生效。換句話說,之前一切仍然都是法律。

  為了在確保需求管理措施的成效及回應議員要求多些審議時間的關注之間取得平衡,我在二讀發言時已代表政府作出正式承諾,如將來有需要調高額外印花稅或買家印花稅稅率,我們,即政府,是不會運用條例賦予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機制增加有關稅率的權力,而是會跟目前今次這個修訂一樣,以條例草案方式,透過三讀去修改《印花稅條例》,以落實有關方案。我們只會在有需要下調或撤回有關稅率的情況下,方動用條例草案下建議的「先訂立、後審議」機制。

  希望我剛才所作的說明,能夠令廖長江議員對政府這個承諾有更清晰的理解。這個做法,即法例內有機制,但政府沒有用這機制,而是透過一個條例草案三讀通過的程序,是有先例可援的。過去曾經在涉及修改汽車首次登記稅的條例,增加汽車首次登記稅時,政府當時是選擇不用附屬立法的方式,儘管這個方式在條例內是有提供的,而是正式提出一個法案去修訂。

  主席,我會在聆聽議員的發言後,有需要再作進一步的回應。多謝主席。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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