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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第9及12條的修正案的第一次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議對條例草案第9及12條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有關修正案旨在撤回條例草案下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監護人或受託人購買住宅物業的買家印花稅豁免。我希望先扼要說明有關修正案的重點,然後再簡單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的修正案。
在條例草案下,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必須是代表自己行事,方可獲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考慮到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由於沒有能力簽訂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在獲得住宅物業時是有實際需要由其他人代其行事,條例草案原本包括一項條文,當住宅物業是由受託人或監護人代表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購買,而該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會被視為有關買賣合約上的買家,而非其受託人或監護人。
我們知悉法案委員會內是有相當的憂慮,為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作出買家印花稅豁免安排是容易被濫用,並削弱買家印花稅的成效。在此,我很多謝在法案委員會內議員提出的寶貴意見,亦提醒了政府可能存在濫用的可能性。就此,葉劉淑儀議員提出修正案,建議取消所有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受託人或監護人購買住宅物業時獲得的買家印花稅豁免。政府在考慮到葉議員的建議會收緊買家印花稅的豁免,令買家印花稅更加有效達致其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目的;加上有相當的議員在法案委員會認為由於未成年的人士一般是須要由父母或監護人照顧並與其同住,因此,這些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住屋需要不會單因撤回有關的豁免而受到損害,並且我們事後亦有諮詢法律意見。總體來說,政府認為葉議員的建議在政策及法律層面上均屬可以接受的安排。因此,政府接納並由政府提出對第9及12條作出的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正如我剛才所說,是回應法案委員會的關注,而法案委員會亦深入討論政府提出的修訂的安排,普遍亦同意這修正案。我希望各位委員稍後支持相關的修正案。
至於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當然在大方向方面與政府的看法並不存在原則性的分歧,關鍵只是究竟對這些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如果是要確保不出現漏洞,究竟我們的限制應去到哪�堙A或保險去到哪�堛滌暋D。但政府經考慮後,仍然是不贊同涂議員提出進一步收緊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買家印花稅豁免的修正案。簡單而言,雖然政府已同意撤回就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作出類似的豁免安排,然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會較未成年人士有更大的需要購置住宅物業。另外,在條例草案下,如要獲得有關的買家印花稅豁免,有關人士已須提供書面證據。再者,涂議員的修正案亦可能會為部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做成一定的不便。在權衡不同的考慮之下,政府認為是沒有需要對這些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進一步收緊對他們作出的買家印花稅豁免安排。
我會於聆聽各位議員的發言後再作一個綜合的回應和補充。
完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