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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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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讓我再一次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李慧k議員、所有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在過去十多個月的努力,令到這次條例草案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並在今天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我聽了很多議員就條例草案的發言,亦於較早前在昨晚中止待續的議案(辯論)中,亦有很多相關的意見。我想再一次在這堨璆N今次這個條例草案內一些措施推出的背景。受到利率超低及資金充裕環境所影響,加上住宅物業供應偏緊,本港的樓市在最近幾年逐步呈現非理性的亢奮,市場上彌漫茪@股「樓價只升不降」的預期。在二○一二年一月至十月的短短十多個月內,樓價升幅高達24%,比二○○八年低位水平高出一倍。如樓價持續偏離經濟基調,樓市泡沫的風險將會進一步提高,危及整體宏觀經濟及金融體系的穩定。為應對此非常情況,政府遂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宣布加強額外印花稅,並引入買家印花稅,作為「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以進一步打擊短期投機活動、冷卻過熱的樓市,並在供應偏緊的情況下,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

  《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實上述的需求管理措施。事實證明,政府推出一系列需求管理措施後,包括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宣布推出新一輪的需求管理措施(即將物業從價印花稅「倍增」),已經比較有效地穩定樓市,成功地改變市場對樓價只升不跌的非理性預期。

  二○一三年三月至今年一月,樓價大致平穩,升幅收窄至平均每月0.2%,比去年一月至二月平均每月上升2.7%的升幅明顯減低;而過去升幅較大的小型單位的樓價,在二○一三年(即去年)的升幅亦較二○一二年的數字大幅下跌超過兩成。

  租金方面,去年(即二○一三年)的整體升幅是3.4%,也較二○一二年大幅度收窄。另一方面,非本地個人買家和公司買家(包括本地和非本地公司買家)購買住宅物業的數目急跌至去年的平均每月239宗(佔總成交的5%),遠低於二○一二年一月至十月(即未宣布買家印花稅之前)每月平均1 089宗,佔總成交的13.6%,可見需求管理措施的確有效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

  雖然政府推出的措施初見成效,不過,市場前景仍然存在不明朗,政府必須確保需求管理措施繼續有效應對市場情況,使物業市場能健康平穩發展。目前不是「撤招」的時候。

  有意見指,政府的需求管理措施干預市場,影響香港的自由市場地位。我們認為,此乃過於一般性的觀點。實事求是,假如政府面對樓市非理性亢奮的趨勢,甚麼也不做,我們想像,後果會是怎樣?可以想像,樓市泡沫風險會在超低息環境及發達經濟體實行「量化寬鬆」政策引起的游資充裕情況下,只會不斷加劇。

  最近國際結算銀行一份研究論文總結認?,在各種穩定樓市的政策中,改變房地產稅項乃唯一對遏抑樓價有明顯效果的政策工具;而香港推出的需求管理措施,包括買家印花稅,便是屬於這類的工具。事實上,一些其他國家及地區,包括一些奉行市場經濟的地方,都有因應其實際情況採取需求管理措施。香港屬於細小外向型經濟體,於今天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環境下,確實有必要採取自我防尷滷僧I。

  主席,我需要強調,香港在自由經濟上的成就,是建基於一系列體制性和政策性因素,當中包括對私人產業、市場自由、資訊及資金自由流動等的保障。一些知名國際智庫,例如傳統基金會和卡托研究所,都繼續將香港評?全球最自由的市場經濟體。政府會繼續奉行自由市場的原則,並從增加供應茪漶A從根本解決房屋問題。在樓市供求回復平衡之後,政府會考慮調低以至撤銷有關的需求管理措施。

  在過去一年多以來,政府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一直聆聽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內外及相關持份者的意見,法案委員會亦提出了很多寶貴的意見。政府一直的立場是,在不違反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和立法原意,以及不影響其效力和操作性的大前提下,會盡量採納議員及持份者的意見。因應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政府提出了修正案,包括以下四個主要修訂:

(一)因應業界及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建議放寬為重建項目退回買家印花稅的機制,以貫徹買家印花稅不應窒礙重建的政策目標。與原有我們所建議的機制比較,經修訂的機制下,令到退回買家印花稅的時間可提前約四至五年。

(二)鑑於法案委員會擔心條例草案下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受託人或監護人購買住宅物業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的原有安排可能會被濫用,尤其是受託人或監護人(包括其父母)皆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話,影響買家印花稅的成效。葉劉淑儀議員原先就此提出修正案,以取消有關豁免。考慮到未成年人一般須由父母或監護人照顧並與其同住,故他們的住屋需要不會單因撤回有關豁免而受到損害的意見,以及議員的修正案有助收緊買家印花稅的豁免,令買家印花稅更有效達致其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目標,政府認為葉議員的建議在政策及法律上均屬可以接受的安排,因此決定採納並由政府動議提出相關修正案。

(三)《印花稅條例》第15條規定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不得於部分法律程序中被收取為證據。為回應香港律師會及香港銀行公會的關注,認為如果買家並未繳付買家印花稅,不應影響無辜的一方(例如賣方)於法律程序中提呈有關文件作證據的權利,政府提出修正案,容許並未加蓋適當買家印花稅印花的文書,如由並非為購買人的人士提交,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被法庭收取為證據。

(四)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能會並非由於本身意願而被迫出售住宅物業,例如物業被市區重建局收購、被政府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等等。為照顧這些人士的需要,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建議,受這些情況影響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業主,在他們購買替代物業時可獲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政府於考慮收到的意見後,建議將相關豁免擴闊至涵蓋其他條例下類似的強制收回或者因此而產生的購入物業情況,有關條例包括《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以及《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等等。

  另外,政府亦提出對條例草案作其他輕微及技術性的修訂,以令相關條文更加清晰,當中包括由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建議的修訂。有關的修訂並不會對條例草案的內容造成任何實質改變。

  主席,除政府的修正案外,有議員就不同議題提出修正案。正如我早前所說,政府已經小心地研究議員提出的意見,當中與政策原意一致及不影響措施效力的建議,政府都已盡量接納。然而,一些修正案,儘管原則上不違反為需求管理措施立法,但卻會削弱需求管理措施的力度,或與政策原意並不一致,又或對條例草案產生其他方面的影響,因此政府不能接納有關修訂。

  涂謹申議員提出,任何對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的稅率作出修訂,必須由財政司司長以附屬法例形式提出並經立法會以「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審議;或由立法會以決議案作出修訂。政府認為這做法並不可取。我相信大家都明白,物業市場對任何外圍因素的變化非常敏感。如果全球經濟環境及利率情況等外圍因素出現變化,物業市場可能迅即出現調整,甚至逆轉。在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期間,不少議員、金融及其他物業相關界別的持份者都提出,政府必須確保需求管理措施可因應市場狀況的變化及時,他們十分強調及時,作出調整,甚至撤回措施。

  條例草案下建議以「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修改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稅率的機制,可藉茼b憲報刊登附屬法例即時生效,修改有關稅率,可確保未來有需要時,因應市場情況變化,迅速應對並調整有關的需求管理措施,回應持份者的關注。

  在涂議員建議的「先審議、後訂立」機制下,政府需要先就修訂稅率的議案作出預告,並由立法會決定是否成立委員會審議及進行相關審議後,方能正式提交立法會表決通過,並隨後於憲報公布,修訂才能落實。由於這過程需時及沒有清晰時限,會延誤在有需要時對需求管理措施作出適時調整,對市場於過渡期間帶來不必要的不明朗因素。如果政府在市場向下逆轉而有需要調低甚至撤回有關稅項時,該不明朗的情況將更為嚴重。有關情況會影響買家的決定,市場或會因而進入靜止狀態,對宏觀經濟及金融體系可能帶來更高風險。

  政府建議以「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提出附屬法例的機制,屬行之已久的現有機制,在不同的條例中,包括《公司條例》第360(3A)條授權財政司司長修訂於該條例下特定費用的水平;以及《交易所(特別徵費)條例》第4A條授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修訂證券交易所及商品交易所的特別徵費的水平等,亦有採用這種「先訂立、後審議」的附屬立法程序。事實上,以「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修訂有關稅率的附屬法例,仍須經立法會審核,如有需要議員亦可修訂該附屬法例,修改結果當然會在刊登憲報後生效。

  至於廖長江議員的修正案,首先我很感謝廖議員在昨日發言時,支持政府這些需求管理措施作為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在廖議員建議的機制下,雖然有關稅率的修訂可於財政司司長刊登憲報日起生效,然而,該憲報公告將於公布後六個月後屆滿;如立法會因意見分歧及其他原因未能在期間通過政府的議案,甚至否決政府的議案,政府的憲報公告亦即告失效,並須收回期間少繳的稅款,或退回多收的稅款,視乎公告所提出的具體修訂而定。在此情況下,會對市場造成一定的不明朗性,亦會為業界的運作帶來實際困難。

  在「先訂立、後審議」的機制下,政府一開始提出修訂,在刊登憲報後,相關的修訂會即時生效,直至立法會更改為止。這段期間仍然有法律效力,不需要有一個補回或退款機制。所以相對來說,市場的穩定性是比較清晰。

  我們需要明白,對一些市場敏感及執行時效攸關(market-sensitive and time-critical)的措施,採取「先訂立、後審議」的修訂程序,更加重要。

  基於上述考慮,政府未能接納涂謹申議員及廖長江議員兩位的修正案。但是兩位議員的修正案都強調,立法會應該有更多時間審議印花稅項的修訂。

  有議員於上星期向我提出可否在對措施作向下及向上調整時,有不同處理,只會於下調或撤回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時,方動用條例草案建議以「先訂立、後審議」修訂有關稅率。如有需要調高稅率,政府應讓立法會先審議後才修訂稅率。透過與不同議員的接觸,政府亦作出詳細的考慮,權衡各方面的因素。有關的考慮我昨日在中止待續的議案辯論中,說得很清楚。我們明白到,提出意見的議員要求對稅率修訂先要立法會審議才生效的關注點,主要在於上調方面。為了確保需求管理措施的成效及回應議員和有關業界的關注之間取得平衡,我現在代表特區政府作出正式的承諾,雖然我們仍然認為,應該在條例草案之下,保留「先訂立、後審議」機制,以供將來修改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稅率之用;然而如果將來有需要調高額外印花稅或買家印花稅的稅率,政府是不會運用條例草案賦予的「先訂立、後審議」機制去增加稅率的權力;而是會跟這次的條例修訂一樣,以條例草案的方式修改《印花稅條例》,以落實有關方案,讓立法會有機會成立法案委員會,並透過三讀的程序去處理政府提出上調稅率的修訂。我們亦只會在有需要下調或者撤回有關稅率的情況下,才動用條例草案下建議的「先訂立、後審議」機制。我希望各位議員明白,政府作出這個善意的承諾,目的是適當地回應議員要求多審議的關注。這亦是涂謹申議員修正案和廖長江議員修正案背後的想法。政府的承諾是正式的、莊嚴的承諾。

  主席,梁君彥議員及張宇人議員分別提出引進日落條款的修正案,目的是在令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在指定的日期停止生效。政府已多次重申,我們不可能揣測市場變化和各項外圍因素,從而隨意預先設定任何日期,指明需求管理措施將自此不再適用。任何硬性而無基礎的日落條款,只會向市場發放錯誤信息,從而刺激需求,影響需求管理措施的效力。

  政府一定會繼續密切監察樓市的情況,並參考一系列的指標,包括樓價、巿民置業負擔能力、物業成交量、住宅供應情況、置業供款和租金入息比例等,以及本地和外圍經濟因素的變化,包括其他國家地區因應市場形勢而推出的措施,歐美國家調整和撤回「量化寬鬆」政策的步伐等,在物業市場供求回復平衡後,考慮適當地調整有關措施。但當然,上述的指標是不能夠隨便予以量化的。我早前亦已向法案委員會承諾,會在通過條例草案一年,向立法會交代對相關措施的檢討。

  亦有議員為擴大條例草案下買家印花稅的豁免安排而提出修正案,例如石禮謙議員及張宇人議員分別建議為「香港人公司」設退稅或豁免機制。政府已多次解釋,有關建議或會鼓勵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以香港永久性居民「公司」的名義購入住宅物業,從而獲得豁免買家印花稅,刺激對住宅物業的即時需求,與買家印花稅的政策原意不符。在香港成立公司及買賣公司股權十分容易和普遍,公司股權的轉讓方法五花八門。若豁免所謂「香港人公司」繳付買家印花稅,境外人士便可以非常容易地利用各式各樣不容易被發現或被追蹤的方法,取得該公司股權的實益權益和實際控制權,從而擁有該公司名下的住宅物業,以逃避買家印花稅。這極難堵塞的漏洞將會大大削弱買家印花稅的效力。故此,政府不能接納有關建議。

  再者,目前香港公司制度下,並無區分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成立的公司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成立的公司,若作此政策上的區別,會帶來對公司制度的根本改變,也會令人懷疑香港是否仍能維持一貫以來所有註冊公司之間公平對待的原則。

  政府亦已深入研究涂謹申議員提出全面豁免慈善團體購買住宅物業繳付買家印花稅的修正案。我們認為,在當前供應偏緊的情況下,必須審慎考慮不同界別對住宅物業需求的先後緩急。由於慈善團體可在物業市場自由作交易活動,例如購入住宅物業作投資用途,如全面豁免它們繳交買家印花稅可能會刺激它們對住宅物業的需求,與買家印花稅的政策原意不符。

  一直以來,慈善團體與一般買家無分別,在購買物業時均須繳付從價印花稅,只是在《稅務條例》第88條下獲稅務局局長確認下才獲豁免繳付《稅務條例》下包括利得稅的稅項,這與印花稅的性質和作用不一樣。涂議員的修正案亦無任何條文確保有關住宅物業必須用作慈善用途方可獲得豁免。故此,若全面豁免慈善團體繳付買家印花稅,將被視為新的避稅之途,削弱買家印花稅的成效。事實上,目前條例草案中已建議,向慈善機構餽贈的住宅物業可獲豁免繳付買家印花稅。我們認為,條例草案已適當平衡買家印花稅的政策原意及照顧慈善機構的需要。

  就涂議員建議收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豁免安排的修正案,政府認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會較未成年人士有更大的需要購買住宅物業;而條例草案下有關的監護人或受託人亦須提供書面證據,例如監護令或有效和具法律約束力的委託書等,以證明其合法權限,故我們認為並無需要進一步收緊豁免。

  我們亦不能認同郭榮鏗議員的修正案。將政府撤回有關未成年人的買家印花稅豁免的修正案延遲生效,會與政府為回應法案委員會的重大憂慮而提出該修正案以堵塞有關漏洞的根本原意相違背。

  至於梁繼昌議員就買家印花稅豁免引入居籍概念的修正案,則會令部分在政府建議的買家印花稅制度下原可獲豁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須繳納買家印花稅。考慮到政府已提出修正案撤回未成年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買家印花稅豁免,政府認為並不適宜接納梁議員的修正案。事實上,目前由稅務局負責執行的現行各項稅收制度,均無應用居籍概念。

  主席,我會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進一步詳細解釋政府對各議員修正案的回應。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這亦是我們社會主流的期望,並在隨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通過由政府提出的各項修正案,確保有關的需求管理措施有效發揮穩定樓市的作用。多謝主席。



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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