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六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七年起實施的《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綜合及住宅樓宇,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據悉,有不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小業主,在改善其樓宇的消防設施以符合該法例方面遇到困難。雖然政府在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曾多次表示,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但不少小業主向本人反映,他們不清楚消防處及屋宇署靈活執法的準則,以致難以遵辦該兩個部門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在去年七月曾表示,會分兩個階段對全港的目標樓宇進行巡查,對第一階段下的約九千幢樓宇的巡查是否已完成;若否,預計何時完成;若是,第二階段巡查是否已展開,若已展開,進展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別在該兩個階段下已巡查的樓宇的數目;

(二)在第一階段下已巡查的樓宇當中,分別有多少幢屬下列情況︰(i)當局沒有發出任何指示、(ii)當局有發出指示並已獲遵辦、(iii)當局有發出指示並已部分獲遵辦、(iv)當局有發出指示而完全未獲遵辦,及(v)當局有發出指示並其後豁免有關業主遵辦該等指示,以及獲豁免遵守的指示的內容及數目為何;

(三)在已完全遵辦指示的樓宇中,有多少幢涉及(i)增設水缸、(ii)安裝消防喉轆系統、(iii)大廈結構工程、(iv)非大廈結構工程,以及(v)採取了替代方案(並按替代方案的類型列出分項數字);

(四)當局以何準則、法例或指引決定是否接納替代方案,例如,當局考慮接納商用部分不佔多於四層的綜合樓宇的自動灑水系統的水源由街喉直接供應的替代方案的準則為何;當局會否向小業主公布審批替代方案的準則,令小業主知悉在遵辦指示時可考慮哪些方案;

(五)會否考慮參照第(四)項提及的替代方案,讓住宅樓宇的業主可採用同一替代方案,即容許住宅樓宇的消防系統的水源由街喉直接供應;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有否統計,過去五年,樓宇業主平均每戶為遵辦指示而支付的工程費用,並按樓宇的住戶數目列出分項數字;鑑於有不少業主表示難以籌集資金,以支付有關的工程費用,當局會否接納更多不同的替代方案,以減輕小業主的負擔?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稱《條例》)於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條例》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綜合及住宅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該等舊式樓宇在落成時的消防安全水平,較現代標準有明顯差距,例如當時法例並沒有規定綜合樓宇的商用部分裝設自動灑水系統等,故此有必要改善。

  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就有關樓宇的消防裝置及消防建設項目,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以提升基本防火措施。就樓宇規劃、設計和建設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條例》的執行部門為屋宇署;而消防裝置和設備方面的規管則屬於消防處的責任範圍。

  就問題的各部分,當局回覆如下︰

(一)消防處及屋宇署對全港目標樓宇的聯合巡查分兩個階段進行,首階段包括約9 000幢舊式綜合樓宇,次階段包括約3 000幢舊式住宅樓宇。部門預計約於二○一五年年底完成第一階段的巡查,並於二○一六年開始第二階段的巡查工作。

  截至二○一四年一月底,消防處及屋宇署共巡查了7 090幢舊式綜合樓宇。按區議會劃分,已巡查的目標樓宇數目載於附件一。

(二)在已巡查的7 090幢舊式綜合樓宇中,消防處發出了92 336張指示予其中3 895幢目標樓宇的業主及佔用人,當中25 795張(約28%)已獲遵辦。3 195幢目標樓宇尚未獲發指示。

  在獲發指示的3 895幢目標樓宇當中,50幢樓宇已遵辦所有由消防處發出的有關指示。至於餘下樓宇當中有多少是已完成部分指示和完全未遵辦指示,消防處並沒有備存有關統計數字,但部門表示大部分有關樓宇已遵辦一些較容易遵辦的要求,例如於樓宇內的商用部分提供緊急照明系統。

  在執行《條例》時,消防處會考慮個別大廈的情況和限制,採取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有關消防設備和裝置的要求。在上述3 895幢樓宇中,有九幢樓宇(註一)由於其建築結構及空間限制,以致未能於樓宇內安裝消防水缸供消防喉轆運作之用,消防處經詳細考慮有關業主及/或其委聘的認可人士(註二)提出的理據後,豁免有關安裝消防水缸及消防喉轆的規定,並批准以手控火警警報系統及滅火筒為替代方案。另有1 815幢樓宇獲消防處豁免裝置消防栓,有關消防水缸容量的要求亦因而大幅減少;亦有部分樓宇獲消防處批准以折衷式自動灑水系統或折衷式喉轆系統作替代,或更改食水缸或沖廁缸作喉轆系統水缸等。

(三)在已完全遵辦指示的50幢樓宇中,24幢需增設消防水缸及消防栓/喉轆系統,屬於涉及大廈結構的工程項目;餘下的26幢樓宇無需增設消防水缸及消防栓/喉轆系統,但需對其現有的消防栓/喉轆系統作出改善,或需加裝手控火警警報系統及滅火筒作為替代措施,而該等工程不涉及大廈結構。消防處表示,在該50幢樓宇中,34幢的指示曾獲部門彈性處理或批准業主提出的替代方案。有關措施/替代方案的分類資料載於附件二。

(四)消防處理解個別大廈或會受建築結構或空間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從有關規定。就這些特殊情況,消防處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消防處亦制訂了內部指引,協助相關人員執行《條例》。消防處人員會根據個別樓宇情況及/或認可人士就執行指示提交的資料,例如大廈的樓高,以及是否有空間限制等,考慮彈性處理部分規定或接受業主提出的替代方案。例如大廈在安裝喉轆系統及/或水缸方面有空間上的限制,部門會考慮容許樓宇安裝折衷式喉轆系統(註三),以及更改食水缸或沖廁缸作為消防喉轆系統水缸的功能等。

  消防處指出目標綜合樓宇的商用部分如需提供自動灑水系統及有關水缸(註四),但遇上結構或空間限制,部門會根據個別情況及認可人士提交的資料,考慮容許安裝折衷式自動灑水系統(即該系統的水源由街喉直接供應,或與消防栓/喉轆系統共用水缸)。但由於受水壓限制,由街喉直接供應水源至折衷式噴灑系統的方案,只適用於商用部分不超過15米(即一般不佔多於四層)的綜合樓宇。

  消防處已於二○○七年八月向消防裝置承辦商及認可人士發出了部門通函第3/2007號「《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消防裝置及設備之規定」(見附件三),當中說明部門會以靈活和務實原則去執行《條例》及闡述一些可獲考慮彈性處理規定的情況。有關通函已載於消防處網頁,以供業界及市民參考。消防處的個案主任亦樂意與有關業主或其聘請認可人士會面,向他們解釋指示的內容及協助他們解決工程上可能遇到的問題。

(五)消防處表示,目標綜合樓宇的住用部分及住宅樓宇無需提供自動灑水系統,但需提供消防栓/喉轆系統。為了確保水源不受污染及防止非法濫用街喉水源,水務署發出的《香港水務標準規格》第九章規定,消防栓/喉轆系統的用水不得直接由街喉供應,因此消防處不能批准綜合樓宇的住用部分及住宅樓宇以街喉直接用作消防栓/喉轆系統的水源。此外,消防處表示從行動角度考慮,由於消防栓/喉轆系統需覆蓋範圍較大,以及其水壓要求較高,若以街喉作供水而不經水缸作儲存,則未必能夠完全確保消防栓/喉轆系統水源的穩定供應,亦可能會因水壓不足而未能使有關系統有效操作。

(六)消防處並沒有就樓宇業主為遵辦指示而支付的工程費用作出統計。為協助私人樓宇業主保養及維修其樓宇,屋宇署、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一直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財政支援計劃,包括「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及「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與《條例》有關的消防安全設施工程,已列入這些計劃可獲資助或貸款的工程範圍內。申請這些計劃的程序亦已簡化,業主只須填妥「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的一套申請表格,便能作出多項申請。消防處會不時檢討有關靈活和務實的施行措施,以及可獲考慮彈性處理規定的情況,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協助有確實需要的樓宇遵從指示的規定。

註一:在該九幢樓宇中,三幢已遵辦指示的全部規定,餘下六幢樓宇的指示尚未到期。

註二:認可人士即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註冊的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

註三:折衷式喉轆系統包括提供容量少於2 000公升的消防喉轆水缸,其喉轆置於較高位,膠喉長度減短。

註四:按照《條例》規定,若目標綜合樓宇的商用部分的總樓面面積超過230平方米,相關商用部分需要提供自動灑水系統。綜合樓宇的住用部分則無需提供這項裝置。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