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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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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食物及壎竻膚蔽瓥粉F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關注動物權益的團體表示,《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條例》)的罰則欠缺阻嚇力,而且當局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源,遏止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律政司去年以判罰過輕而提出上訴的殘酷對待動物案件宗數,以及上訴的結果為何;

(二)鑑於目前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高級獸醫官獲授權逮捕涉嫌虐待動物的人,以及進入並搜查懷疑發生虐待動物事件的建築物,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條例》,授權漁護署內所有獸醫職系的人員行使有關權力,以加強執法的效率;

(三)有否計劃重新考慮設立動物警察,專責調查跟進涉及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立法強制曾因虐待動物而被定罪的人接受心理輔導及修讀愛護動物課程?

答覆:

主席:

  多年來,政府一直致力在社區推動愛護動物的文化,保障動物的福利。《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條例》)旨在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為加強政府各部門與相關機構在這方面的合作,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在二○一一年聯同香港警務處(警方)、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和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愛協)成立工作小組,探討有關處理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的工作。二○一一年,警方聯同漁護署、愛協、獸醫組織及關注動物團體推出了「動物守護計劃」,以加強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個案。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據律政司提供的資料,律政司在二○一三年沒有就殘酷對待動物案件向法院提出任何判刑覆核申請,但曾就一宗殘酷對待動物案件,以判罰過輕為由,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4條向裁判官申請覆核。結果,裁判官准予覆核,並把判刑由原來的三個月監禁更改為七個月。

(二)根據《條例》第4(1)至4(4)條,任何高級獸醫官均可以逮捕涉嫌虐待動物的人士,撿取相關動物或物件,進入及搜查涉嫌有人違反《條例》的建築物;根據《條例》的釋義,「高級獸醫官」已包括任何獲漁護署署長授權根據《條例》執行高級獸醫官職責的獸醫官。現時漁護署執行《條例》的工作運作暢順,政府無計劃更改現行的安排。

(三)在大多數殘酷對待動物的舉報中,所涉及的動物都是流浪貓狗及在僻靜地點(如後巷等)被發現,執法人員在搜集證據及舉證方面會遇到一定的困難,但他們一直盡最大努力進行調查,以期將虐待動物人士繩之於法。而大部分舉報個案經相關部門調查後均證實為不涉及虐待動物。

  上文提及在二○一一年成立的「動物守護計劃」旨在鞏固各持分者的合作,強化警方在調查殘酷對待動物案件方面的工作。計劃亦得到香港獸醫學會和中國(香港)獸醫學會兩個專業學會的支持,兩個學會都鼓勵其會員舉報懷疑涉及殘酷對待動物的人士或活動。現時,所有警方接獲的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均由刑事調查隊調查。警隊內的刑事調查隊有專業調查技能及經驗跟進任何刑事案件,包括殘酷對待動物的個案。視乎個案分布和趨勢,警方會考慮指派專責隊伍調查有關個案,更全面及針對性地對案件作出偵查,以盡快破案。這些安排讓警方靈活調配有限的資源,配合「動物守護計劃」,更有效地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因此,政府沒有設立動物警察的計劃。

  事實上,為保障和促進動物福利,我們認為公眾教育更為重要。為此,漁護署成立了一支專責隊伍,負責擬訂、推行和深化教育和宣傳計劃,以宣揚愛護動物和做個盡責的寵物主人的信息。有關活動包括製作電視宣傳短片和電台宣傳聲帶、在公共交通工具、雜誌及網站上登載廣告、在購物商場舉辦推廣活動、定期推行鄉村和社區宣傳計劃、到學校舉行講座,以及每年進行有關照顧寵物的調查。我們會繼續這方面的工作。

(四)政府現時沒有計劃修改法例以強制因虐待動物而被定罪的人士必須接受心理輔導或修讀愛護動物課程。有關個案的犯罪動機和背後原因或不盡相同,強制每一個曾觸犯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人士接受心理輔導未必是恰當的做法。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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