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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政府設立在政府帳目以外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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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政府在二零零八年或以後設立及/或注資的16個基金的總結餘達670億元,而當中逾半數投資回報率遜於外匯基金同期投資回報率,而有多達11個基金投資回報更不足以支付開支。此外,在二零一一至二零一二年度獲注資30億元的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在該年度更錄得相當於注資額5%虧損。有社會人士質疑,有關基金的投資失誤令公帑蒙受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往三年,上述各個基金投資回報,與金融管理局管理的外匯基金投資回報相比差距為何;

(二)有否研究上述11個基金入不敷支原因,以及採取措施改善其投資回報率;如有,研究的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措施監管及有否定期檢討上述各基金的投資模式、投資產品類別、回報及管理費開支;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過往三年,上述11個基金每年用於投資管理費用為何,該等款額與外匯基金有關費用如何比較;有何措施及機制確保有關基金管理費合乎成本效益,避免過高或不合理管理費蠶食本金及政府的注資;及

(五)有否研究集合各個基金款項,交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代為投資;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可否立即進行研究?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二零零八年或以後設立及/或注資而屬政府帳目以外的基金的投資回報、投資管理費用和監管情況等詳情載於附表。

  這些基金各有其成立的目的及運作模式,而為配合不同基金的需要,基金的投資模式亦會有所不同。有基金主要依靠投資回報應付日常運作,也有些基金須同時動用投資回報及本金。此外,個別基金的投資模式或受基金成立的有關法例所規定。

  因此,我們不應純粹以基金的收支情況,判斷有關基金的投資回報率是否理想,亦不適宜將個別基金的投資回報和管理費與外匯基金的有關數字作比較。

  至於基金的投資監管制度,各基金均設有不同的投資監管架構,其監管當局或委員會會繼續密切留意外圍投資環境,因應各自需要檢討投資策略,以符合基金的成立目的及投資目標。

  各基金有其個別成立的政策目標、歷史背景、規模、管治機制、運作模式、資產流動性需要及投資目標,故此要集合所有基金的款額交由同一特定的機構(例如外匯基金)代為投資,實際運作上並不可行。有關政策局或政府部門會繼續留意對基金管理或投資成效的最新情況及不同意見,令各有關基金的投資回報符合個別基金的目的及需要。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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