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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公眾活動期間進行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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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獲悉,本年一月一日有一個公眾集會在中區遮打道舉行,期間有警務人員試圖檢取示威物品,因而與示威者發生衝突。有記者目擊兩名軍裝警員對衝突場面進行攝錄。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向警務人員發出關於執法時使用攝錄器材的指引的詳情為何,包括在何種情況下可對公眾遊行和集會進行攝錄;

(二)有否調查上述兩名警員進行攝錄前,他們或其他警務人員有沒有高舉告示標語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在場人士他們即將進行攝錄;若有通知,詳情為何;若沒有通知,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示威人士反映,警方在公眾遊行和集會期間進行攝錄時,經常沒有通知在場人士正進行攝錄,警方日後會否指派警務人員於進行攝錄前通知在場人士將會進行攝錄;及

(四)警方攝錄所得資料的用途和處理方法為何;警方有何監察機制,防止警務人員任意對公眾遊行和集會進行攝錄?

答覆:

主席:

  自二○○六年起,警隊已開始使用手提攝錄裝置,記錄與治安有關的事件,以供調查和舉證之用。就議員的分項提問,當局回覆如下:

(一)、(三)及(四)警方在有需要時會為個別公眾活動進行攝錄,用作案件調查、舉證、內部檢討及評估策略之用,以不斷完善公眾活動的管理和應變。警方的拍攝並非針對個別參與人士,只有在社會安寧或公共秩序出現可能受到破壞的跡象或已經受到破壞,或有人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時,警務人員才會重點拍攝涉嫌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包括有關行為及其經過。警務人員如須重點拍攝個別人士,有關人員會在合理可行情況下,預先告知將被攝錄的人士才開始錄影。

  在以上所述情況,警方進行拍攝是基於懷疑有人違法,故有關安排是合理和合法的取證方法。

  警方已制訂詳細的內部指引和運作程序,規管在公眾活動時攝錄機的使用、操作和資料的處理。這些程序旨在確保人員於使用攝錄機時,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及法院有關處理證物的相關程序及指引。人員亦會接受專業培訓,確保他們熟悉攝錄機的使用和有關法例及指引。

  此外,警方不會常規性錄影公眾活動。持有攝錄器材的人員需經總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授權,才可在公眾活動舉行地點附近候命。攝錄隊伍亦只可在特定情況下根據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的明確指示,才可就公眾活動進行錄影。使用手提攝錄機的人員須穿上制服或印有「警察」及「POLICE」字樣的背心,以便識辨。

  在處理錄影片段方面,警方只會保留片段作調查、舉證或作內部檢討用途。警方有清晰及嚴格的指引和程序去處理錄影所得資料,包括確保錄影記錄獲安全保管、妥善處理及適時銷毀。具調查或舉證價值的錄影片段會被視為證物處理,並會予以保留至有關調查及司法程序完成始被銷毀。錄影片段如不具任何調查或舉證價值,均須於攝錄日期起計31日後銷毀。如果有需要保留錄影片段超過31天,則須經由一名高級警司審批,而該批核人員亦會每月作出覆檢。

(二)在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元旦遮打道舉行的集會期間,警方在遮打道行人專用區近行人隧道出入口及皇后像廣場附近進行攝錄。當日負責攝錄的人員都穿茖謇A,以手提錄影機公開地進行攝錄。當日的攝錄過程均有根據警方指引及相關程序進行。

  在當日的集會途中,警方發現有示威者涉嫌盜用機場快線的手推行李車,同時有部分的示威者的行為一度令在場警務人員相信公憐w寧可能受到破壞,攝錄人員於是就有關行為進行重點拍攝。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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