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五題:的士司機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
*******************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答覆:

問題:

  據悉,現時有不少提供車費折扣優惠的的士司機(俗稱「折扣黨」),在的士儀錶板上放置多部智能電話,以便與需要電召的士服務的乘客聯絡。該等司機一邊駕駛、一邊以手指尖觸碰電話屏幕或在屏幕上滑動(指尖操控)的方式來使用流動電話。有不少的士業人士及乘客表示關注,該等司機在此情況下容易分神,令交通意外容易發生,對的士乘客及其他的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然而,《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只禁止司機在駕駛時以手持或置於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卻沒有禁止司機在駕駛時以指尖操控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亦沒有限制司機在車輛儀錶板上放置流動電話的數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個月,的士司機因向乘客提供車費折扣優惠,以及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而被檢控的人數分別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名的士司機在同一年內因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及向乘客提供車費折扣而被定罪、有多少宗涉及的士的交通意外是在司機使用流動電話時發生,以及有否派遣警務人員喬裝顧客(俗稱「放蛇」)執法,以打擊「折扣黨」;若有,有多少名的士司機在放蛇行動中被拘捕;及

(三)過去三個月,當局對在儀錶板上放置多部流動電話的的士司機有否加強執法,以及當中有多少人被檢控不小心駕駛;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法例,訂明司機可在儀錶板上擺放及使用的流動電話數目上限,讓警務人員、的士業人士及其他的駕駛者依法行事;若會,立法(包括諮詢業界)的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

  就王國興議員問題的各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40條訂明的「兜客」行為,如的士司機或其代表,以任何方式吸引或致力吸引任何人,以誘使其使用該車輛,即屬違法,違者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的士司機主動提供車費折扣,誘使乘客使用其車輛,即屬「兜客」。

  另外,根據現時《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2(1)(g)條,任何司機在他所駕駛的車輛移動時,不得以他本人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違例者可處罰款二千元。

  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由二○一三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的士司機被檢控「兜客」及駕駛時以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的數字分別載列於附件。

(二)一直以來,警方銳意執法,採取各種行動以打擊的士行業的不法行為,包括「以喬裝乘客方式」(俗稱「放蛇」)打擊的士司機「兜客」,但並無備存行動數字,或在這類行動中被拘捕的數字。除執法外,運輸署亦經常提醒業界人士切勿以身試法;並向乘客宣傳,提醒他們要依法按錶繳付的士車費。

  警方並無備存的士司機在同一年內同時因駕駛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流動電話及「兜客」而被檢控及定罪的數字。警方亦無的士司機以手持方式使用流動電話時發生交通意外的數字。

(三)正如早前所述,現行法例已禁止司機在駕駛時以手持或將器材放置於其頭和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假若司機以「指尖操控」方式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通訊裝置而影響其駕駛,甚或引致交通意外,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條例》有關「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的罪行。不過,單是在儀錶板上放置流動電話,本身並未構成犯法,需視乎是否影響駕駛安全。

  據初步了解,大部分先進國家就行車時司機使用流動電話的法例規管與香港相若。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英國、日本及新加坡等地,皆有法例禁止司機行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但未有禁止以免提裝置或以「指尖操控」方式使用流動電話。

  就道路安全而言,司機在駕駛時應避免受到任何外在干擾。因此,我們不建議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不過,考慮到司機的實際需要,例如在緊急及必須情況下的通訊,目前法例只禁止司機在行車時以手持或將器材放置於其頭和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

  目前社會上廣泛使用流動電話;市民以智能電話應用程式預約的士或貨車運載服務亦日趨普遍。我們認同法例的監管應與時並進,並按科技的最新發展和風險情況,不時檢視現有法例的規定。假若社會認為需要研究進一步限制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則我們需詳細考慮規管對所有駕駛人士的影響,不單是的士司機,也包括商用車司機和一般駕車人士,以及執法時的種種問題和相關問題,使能在道路安全、社會需要及科技應用三者之間取得恰當平衡。

  鑑於社會上關注司機行車時使用流動電話及其他通訊裝置的情況,當局會先搜集及分析相關資料,例如以「指尖操控」方式使用流動電話及車內放置流動電話的數目與導致交通意外的關係。我已請求警方對涉及「交通意外有人受傷」的案件進行數據收集,記錄涉案車輛有否及放置多少部流動電話或通訊設備,以作進一步分析。

  同時我們會繼續留意海外的相關研究結果及法規,亦會繼續與道路安全議會緊密合作,加強教育及宣傳工作,及邀請他們就此課題進行研究。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