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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規管美容和護膚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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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梁敬國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張國柱議員的提問的書面回覆:

問題:

  本人早前接獲市民投訴,表示她使用護膚品後全身皮膚嚴重敏感,部分皮膚甚至潰爛,但卻投訴無門,因而精神幾近崩潰。由於本港的美容和護膚產品目前未有法定定義,只有部分美容和護膚產品按其成分受《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和《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等條例規管。此外,據悉,有不少先進地區/國家,例如歐盟、南韓、美國、日本和新加坡等,早已制定法例對有關產品進行嚴格的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和消費者委員會每年共接獲多少宗有關美容或護膚產品的投訴;

(二)市民使用進口美容或護膚產品後出現健康問題時,可循哪些途徑向有關人士追究及索償;

(三)香港與上述地區/國家在規管美容和護膚產品的安排的差異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參考上述地區/國家的做法,為美容和護膚產品制訂法定定義,並以歐盟指定責任人的方式推行專項法例加以規管,以及成立類似南韓的食品藥物安全部的專責機構負責執法,以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如會,實施的細節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謹覆如下:

(一)《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規管一般出售予私人使用的消費品,包括美容及護膚產品。根據該條例,消費品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即須合乎合理的安全程度。在確定消費品是否合乎該安全程度時,須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由標準檢定機構公布的合理安全標準。

  如美容或護膚產品含有西藥成分,即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所訂明的「藥劑製品」,產品必須先獲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才可以合法在本港銷售;而藥劑製品在香港註冊,必須符合有關安全、品質及成效方面的要求。如產品含有的成分符合《中醫藥條例》(第549章)定義的「中成藥」,必須先經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中藥組註冊,方可進口、在本港製造和銷售。中成藥要獲得註冊,必須符合該委員會訂定有關安全、品質及成效方面的要求。

  有關美容及護膚產品的安全的投訴,香港海關於二○一一年、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分別接獲十一宗、十七宗及二十五宗;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在同期接獲的投訴,每年各有一宗。

  另外,有關藥劑製品及中成藥的投訴,壎芵p於二○一一年、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分別接獲一百○二宗、一百五十四宗及一百一十三宗。壎芵p並沒有另外備存涉及美容及護膚產品的分項數字。

(二)香港海關負責《消費品安全條例》的執法工作。就美容及護膚產品而言,香港海關除了調查投訴外,亦會巡查批發及零售商,試購產品進行測試,並會密切留意相關報道以及有關產品安全組織所發出的警示,以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包括發出禁制通知書或回收通知書,以及作出檢控等。

  壎芵p為確保藥劑製品及中成藥的安全及品質,設有恆常監測機制,從市面抽取樣本進行化驗。壎芵p亦設有藥物不良事件呈報系統,並對所收集的呈報進行風險分析、管理及通報。對於不合規格的藥劑製品或中成藥,壎芵p可能採取的行動包括指令藥商回收藥品、對藥商作出檢控及轉介相關委員會作跟進,以及發出新聞公告。

  就民事方面,如市民在使用市面供應(包括從外地進口)的美容及護膚產品後身體受損,可透過民事途徑向有關商戶索償。此外,消委會亦可協助排解糾紛。

(三)及(四)如上所述,就規管美容及護膚產品作為一般消費品的安全,香港海關會按照《消費品安全條例》考慮相關的合理安全標準,當中包括歐洲聯盟、美國及內地發布的標準或規定,並採取合適的執法行動,以保障消費者。

  至於屬藥劑製品或中成藥的美容及護膚產品,則分別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和《中醫藥條例》規管。食物及壎竻蔚出,目前有關屬藥劑製品或中成藥的產品的監管機制行之有效,並會繼續有關方面的工作,以確保公眾健康。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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