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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遲付薪金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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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麥莊馬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該公司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二月十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五萬三千元。

  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五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四十一萬元。該公司在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三年五月期間,曾因遲付工資及違反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勞工處檢控四次,被法院判罰款合共六萬八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繩之於法。

  發言人補充︰「如果有足夠證據顯示有關欠薪等罪行,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董事的疏忽下而犯有的,勞工處會一併檢控該董事。」

  根據《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另外,根據《僱傭條例》第64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2014年2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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