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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間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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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二月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4,000元及11,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七月巡查尖沙咀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諾士佛臺的會社內惠顧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項條件。

  此外,牌照處人員發現位於亞士厘道的會社內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17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兩間公司均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 (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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