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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打擊販運人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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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9條訂明,任何人參與將另一人帶入或帶出香港,目的在於賣淫,即屬干犯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罪。近日發生的嚴重和令人震驚的虐待外籍家庭傭工案件,引起各界關注到該條文所涵蓋的範圍過於狹窄,因其只囿制目的在於賣淫的販運人口活動。與此對比,《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下的《巴勒莫議定書》則把販運人口活動界定為目的在於剝削而進行的有關活動,而剝削的方式可以是「利用他人賣淫、性剝削、強迫勞動、奴役或類似的做法、切除器官或其他形式的剝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參考《巴勒莫議定書》,並檢討和修訂上述有關販運人口的條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檢討並改革執法當局就販運人口所採取的調查手法及檢控政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十分重視打擊販運人口活動。政府一直不遺餘力,遏止這類罪行。

  至於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他們與香港居民一樣,享有適用的本港法例的相同、全面的保障,包括《僱傭條例》的權益。政府不會容忍任何非法行為,並會就違法行為嚴厲執法及檢控。過往已有僱主因虐待外傭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個案,以及當局對外傭懷疑被虐待的個案迅速採取執法行動,有關的裁決和行動證明,政府有決心保障外傭,而本港法例亦有能力提供保障。

  現就問題的兩部分回覆如下:

(一)現時本地法例已為我們提供扎實的框架,藉以全力打擊販運人口活動。在《巴勒莫議定書》內統稱為「人口販運」的行為,大都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9條和其他相關條文,以及其他法例(例如《入境條例》(第115章)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等)相關條文所禁止的罪行。該等法例訂明,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至終身不等,刑罰之嚴厲,足以阻遏和打擊販運人口活動。

(二)執法部門(包括警務處和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與其他相關部門(包括社會福利署、勞工處和律政司)緊密合作,就販運人口案件採取執法、檢控及預防行動,以及援助受害者。去年,針對接報及偵破的涉及受害外傭和犯案僱主的重大刑事案件,警務處優化數據處理機制,俾以提升有關的分析能力。當局亦加強前線警務人員和入境處人員在執法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者方面的培訓。執法部門向參與掃黃行動的前線警務人員和入境處人員廣泛派發相關指引備忘,俾能提升他們在執行任務時識別受害者的意識和能力。

  此外,執法部門將繼續加強與海外執法機關在情報交流方面的合作,以及促進與非政府團體和各駐港領事館的聯繫,加強預防販運人口及援助受害者。

  在檢控政策方面,律政司在二○一三年九月七日發表的《檢控守則2013》中,新增一個題為「剝削他人案件」的段落。該段為檢控人員開列這方面的工作所應遵照的指示和做法。除要求處理販運人口案件的檢控人員具備所需的理解、技巧和敏感度之外,該段亦明確指出,檢控人員可參考與販運人口受害者有關的適用國際標準和做法。檢控守則經修訂後,本港用以打擊販運人口及剝削他人活動的種種法例和做法更為連貫。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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