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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單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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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訂明:「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三至二○一三年,當局每年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的數目,以及平均每天有多少名持附貼有該證明書的《前往港澳通行證》的內地居民來港定居;及

(二)過去五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有否根據上述的條文就批准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定居的人數徵求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如有,中央於何時徵求意見、香港特區政府提供了甚麼意見,以及當中獲得和不獲中央採納的意見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現就提問回覆如下:

(一)二○○三年至二○一三年間入境事務處每年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居權證)的數目,及平均每天持附貼居權證的《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來港的內地居民人數載列於附表。

(二)單程證是內地有關機關製發的證件,其受理、審批及簽發屬內地當局的職權範圍。特區政府一向重視社會各界就內地人士來港定居事宜提出的意見,並就單程證的審批與內地當局交換意見。內地當局亦因應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不時就單程證制度作出調整及優化。例如在二○○九年,內地當局放寬「夫妻團聚」類放行分數線,分隔配偶的等候時間由五年進一步縮短至四年,及由二○一一年起,容許合資格的港人內地「超齡子女」按序申請單程證,善用過去剩餘的單程證名額,回應他們來港與父母團聚的訴求。

  我們會留意社會各界的意見和顧及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繼續就整體單程證配額使用的情況與內地有關當局交換意見,反映社會訴求。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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