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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法律援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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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亮星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二○一二至二○一三年度提供的法律援助(法援)服務的實際開支,較上財政年度上升百分之十一。當局曾經表示,法援經費主要以需求為主導,若在某財政年度經費超出核准撥款,他們將按《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的相關條文尋求增撥款項,以確保合資格的法援申請不會被拒。有意見指出,該做法等同法援開支不設上限。此外,法援署署長可以透過署內的律師代表法援受助人行事,署長或受助人也可另選大律師/律師作為代表。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署長須備存大律師名冊及律師名冊(名冊),記錄所有願意就法援個案進行調查、作出報告及提供意見,並代表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律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參照英國的有關制度,就每年的法援服務支出設定上限,以確保公共資源調配得宜和用得其所;

(二)鑑於當受助人不自行揀選而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名冊上的大律師/律師為其代表時,法援署會考慮名冊上的大律師/律師的經驗、專長及案件類別和複雜程度揀選律師,法援署按甚�洧蒛撉熊{序和準則從符合該等條件的大律師/律師中,揀選最合適的人選;及

(三)過去五年,以公帑支付訟費的法援個案中,最高訟費的100宗個案的詳情(包括案件類別及法援署支付的訟費金額),以及獲法援署指派處理最多民事或刑事案件的首十位大律師和律師分別獲法援署支付的訟費金額為何?

答覆:

主席:

(一)一直以來,政府當局的法律援助政策目標,是確保所有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法援署的主要職責是管理法律援助計劃,使公帑得以有效運用。為確保合理使用公帑,《法律援助條例》有條文規定,只有同時通過案情審查及經濟審查的申請人方可獲批法援。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時會就案情背景、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原則進行調查並加以研究,以決定是否有合理理據批出法援。法援署亦有機制,確保公共資源調配得宜和用得其所,例如所有法援申請均由署內法援律師審批;任何人如認為有申請人或受助人就其案情或經濟狀況提供虛假資料,可向法援署提供詳情。若調查證明屬實,法援署會終止法援,並把個案轉交警方跟進。因此,我們並沒有打算就每年的法援服務支出設定上限,因為此舉會影響任何人士均能尋求司法公義,而不會受法援署的財政狀況所限的原則。

(二)法援署本�茈H受助人的利益為依歸的基本原則,分派法援個案予名冊內的律師。法援署的主要職責是透過委派勝任的法律代表,使受助人可循法律途徑尋求和取得公義。為此,法援署根據律師的執業經驗和專長、個案的性質和複雜程度等因素,制定了委派外委律師辦理法援個案的準則,例如在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律師必須在取得認可的大律師/律師資格後,在法律界至少有三年工作經驗,以及在指定期間至少曾處理相當數目的相關民事案件。如未能符合揀選準則,須獲得首長級人員的批准,方可接辦案件。有關準則經法律援助服務局通過,並已上載法援署網頁供查閱。

(三)由於時間所限,我們只能提供過去五年,法援署每年支付最高訟費的20宗個案的資料,詳情請見附件一。  

  過去五年,獲法援署指派處理最多案件(民事及刑事)的首十位大律師及律師分別獲指派的案件宗數及支付的訟費金額請見附件二。

  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密原則,以及《法律援助條例》限制披露受助人及其個案資料的規定,法援署不能披露獲委聘處理個別法援案件的名冊大律師和律師姓名,以及其處理個別法援案件的收費金額。

完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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