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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行政會議利益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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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按現時行政會議(行會)成員申報利益的制度,如行會所審議的事項涉及行會成員本人的利益,則該成員須在行會討論有關項目前作出申報。行政長官會根據所申報的利益,決定有關成員可參與討論有關事項或必須避席。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二年七月至今,行會成員就行會審議的事項申報利益的次數、相關的會議日期,以及他們申報的利益所涉範疇為何;

(二)二○一二年七月至今,行會成員在行會會議期間避席的次數,相關的會議日期,以及他們涉及的利益衝突的範疇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定期公布各行會成員就行會審議的事項申報利益和避席的詳細資料,包括行會成員的姓名和所涉利益,以供公眾監察;若會,將於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綜合答覆如下:

  行政會議設有嚴謹的利益申報制度。行政會議成員有個人責任,檢視行政會議所審議的事項是否涉及其個人利益,並在行政會議討論有關項目前作出申報。行政長官會根據所申報的利益,考慮有關成員就行政會議審議的事項是否有潛在或實際的利益衝突,並決定有關成員可參與討論或必須避席,以確保成員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時公正無私和不偏不倚。如行政長官決定有關行政會議成員需要避席,有關行政會議成員不會獲發相關的行政會議文件和會議紀錄。行政會議成員的申報詳情和避席情況均會載於會議紀錄。

  由於行政會議實行保密制度,因此未能羅列行政會議成員申報利益及避席的具體情況。成員須申報及避席的直接和重大利益類別概述如下,以供參考:

(1)重大的個人金錢利益,而有關利益可能會因行政會議的決定受到重大影響;

(2)身為公司的董事、合夥人或顧問,而可能會因行政會議的決定而受到重大影響;

(3)以專業身分向與待議事項有關的任何人士或團體提供意見或擔任代表;以及

(4)所有密切或重大利益,而這些利益如被公眾得悉,按常理或會令人認為有關成員所提出的意見,是基於個人利益或關連,而不是基於其提供公正持平意見的職責。

  由前任行政長官委任,並由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先生擔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委員會)在二○一二年年中發表的報告中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應每年公布在行政會議決策程序中,有一名或多名行政會議成員因為利益衝突而須避席討論的統計數字。按此建議,行政會議已按年在其網頁上,發放行政會議成員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避席行政會議討論的統計數字。

  本屆行政會議自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共舉行了73次會議,討論項目總數為382項。當中有行政會議成員因涉及利益衝突而避席討論的項目為105項,避席討論的總次數為269人次。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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