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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洗黑錢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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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五十一歲男子今日(二月七日)在區域法院因洗黑錢罪名被判監禁七年。

  案情透露,四名外籍受害人於二○一○年分別收到兩名女子來電,聲稱受害人已經中獎,但受害人須先將共約一百萬元存入指定的銀行戶口才可獲得該筆獎金。受害人存入款項後,懷疑受騙,向警方報案。

  商業罪案調查科接手調查案件,發現上述銀行戶口曾被用作清洗約四億六千六百萬元犯罪得益,並於二○一二年六月拘捕該名五十一歲男戶口持有人。他其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於今日被判入獄。

  警方呼籲市民不要輕信來歷不明的電郵或電話訊息,依從匪徒的指示把金錢存入至可疑的銀行戶口。若有懷疑,應盡快向警方舉報。另外,警方重申詐騙及清洗黑錢乃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十四年。警方有決心打擊商業罪案,以維持香港安全和穩定的營商環境。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三百九十五號



2014年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2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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