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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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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健有限公司的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二月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四星期,緩刑十八個月。

  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其僱員工資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此外,該公司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資審裁處判令的指明日期及判令日期後十四天內,支付根據該等判令須支付的款項給僱員,涉及款額約為九萬四千元。

  上述公司沒有支付工資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的罪行,以及沒有按照勞資審裁處判令須支付款項的罪行,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董事的疏忽下而犯有的,其因而被定罪。



2014年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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