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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財務匯報局署理主席和臨時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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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三十日)宣布,行政長官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88章)委任蘇兆明為財務匯報局署理主席,就現任財務匯報局主席潘祖明由於披露利益而不能參與商議該局現須處理的一個個案,以及其他在二○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期間出現同樣情況的個案,以署理主席身份主持該局就有關個案的討論。蘇兆明由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出任財務匯報局業外人士成員。

  此外,在行政長官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授權下,財政司司長委任關百忠、施米高及沈文燾,於二○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當任何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第7(1)(c)(iv)條獲委任的成員在該段時間由於披露利益而不能就個別個案執行法定職能,以致該局未能符合其法定人數時,以輪流方式出任財務匯報局的臨時成員。

  財務匯報局是二○○六年十二月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就有關上市公司和集體投資計劃在審計或匯報範疇內可能出現的不當行為展開獨立調查,以及就上市公司和集體投資計劃可能沒有遵從會計要求的事宜展開獨立查訊。

  《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3條規定,除非財務匯報局另有裁定,所有在某事宜中已披露利益的財務匯報局成員,須在該事宜商議期間避席。

  《財務匯報局條例》附表2第3(1)條訂明,若財務匯報局主席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不能執行主席的職能,行政長官可委任財務匯報局的另一名屬於業外人士的委任成員,在主席不在港或無履行職務能力或職位出現空缺期間,署理財務匯報局主席職位。

  此外,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附表2第3(2)條,若財務匯報局任何委任成員由於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不能執行成員的職能,在行政長官授權下,財政司司長可委任另一人為臨時成員,以在該成員不在港或無履行職務能力期間代他執行職務。

  《財務匯報局條例》附表2第6(4)條訂明財務匯報局會議的法定人數是該局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2014年1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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