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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單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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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一些內地居民儘管有香港刑事紀錄,但仍獲發《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證)來港定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每年有多少名有香港或內地刑事紀錄的內地居民來港定居,並按他們所犯罪行(例如行賄、假結婚相關罪行、使用偽造旅行證件)列出分項數字;

(二)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當局每年分別對多少名有香港刑事紀錄的內地居民(包括未服刑及已服刑者)在他們持單程證進入香港時採取以下行動:(i)拒絕入境、(ii)准許有條件或無條件留港定居、(iii)移交監獄服刑並於刑滿後遞解出境,以及(iv)移交監獄服刑並准許他們於刑滿後留港定居;

(三)除第(二)項所述的行動外,現行機制是否容許當局酌情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個案;如是,詳情為何;

(四)鑑於政府曾表示,中港雙方設有通報機制,將在港違法的內地訪客資料按時送交內地公安機關跟進,而有關人士在二至五年內不會獲發證件(包括單程證)來港(不發證年期),政府和內地當局根據甚麼準則訂出各類罪行的不發證年期;有否與內地當局檢討該通報機制;如有,詳情為何;及

(五)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設立恆常制度,以便當局在內地居民持單程證進入香港時審查他們有否香港刑事紀錄,並拒絕有該等紀錄而仍受不發證年期限制的人士入境;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士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一九九九年解釋,這項規定是指內地居民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來港,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

  就議員的提問,我綜合回應如下。

  內地人士來港定居,必須持有有效的單程證,並且接受入境檢查。入境管制人員一直以來小心謹慎為持證人辦理入境檢查。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沒有備存有香港或內地刑事紀錄的單程證持有人的人數資料。

  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部門設有既定機制防止內地訪客進入香港從事違規或非法活動。入境處會定期向內地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提供在港違規人士的資料,以便有關當局更謹慎審批這些人士再次來港的申請。涉及的違規行為包括非法工作、違反逗留條件、管有或使用偽造證件、提供虛假聲明、從事性工作,以及其他可被判監禁兩年或以上的刑事罪行。內地當局視乎情況,一般在二至五年內都不會簽發赴港簽注及旅行證件給予有關人士。入境處就有關機制會適時作出檢討及與內地保持溝通,確保機制行之有效。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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