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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無牌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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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鍾樹根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答覆:

問題:

  較早前,北角一幢商住大廈發生三級火警,造成20多人受傷,當中數名賓館住客危殆。據報,由於該大廈內設有多家持牌和無牌賓館,而居民與賓館住客在火警期間爭相逃生超出了走火通道的負荷能力,以致出現了混亂情況。據悉,當局在審批賓館牌照申請時不會考慮有關大廈的公契的規定和居民的意見。因此,儘管上述肇事大廈的公契訂明3樓以上不得經營賓館和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曾提出反對,當局仍向該大廈內的多間賓館發出牌照。有評論指出,是次火警揭示了現行的賓館發牌制度及相關條例存在漏洞,而且當局打擊無牌賓館不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因應上述事件,全面檢討現行的賓館發牌制度及法例,包括加入一項牌照申請的審批條件,即申請人須提交證明有關申請沒有違反大廈公契和地契條款;

(二)會否研究在賓館發牌制度中引入機制,諮詢牌照申請所涉大廈的居民對申請的意見,並將該等意見和大廈公用設施的負荷能力納入為發牌的考慮因素;及

(三)有否計劃檢討及改善現行打擊無牌賓館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強巡查與執法的力度,以及提高有關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

答覆:

主席:

  多謝鍾樹根議員的提問。上月底北角五洲大廈一場三級火災造成傷害,令人難過。警方已將案件列作縱火案處理,事件仍在調查之中。現階段我不會將這場火警災害與賓館發牌制度相提並論。

  就鍾議員提出的問題,我的答覆如下:

(一)《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以下簡稱《條例》的目的,是通過發牌制度,確保用作旅館的處所達至《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消防條例》(第95章)訂明的標準,以保障旅客及公眾安全。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下稱牌照處,是執行《條例》的部門,負責處理旅館牌照簽發及相關的執法工作。《條例》是於一九九一年五月,由當時的立法局通過的,距今已二十多年。最近這幾年,訪港旅客數字上升很快,設於大廈裡的賓館也隨需求而增多。接待遊客的能力在擴大的同時,我們亦要確保市民的生活不受惡劣影響。所以,根據牌照處近年執行《條例》的實際經驗,民政署早前已茪熏阭Q《旅館業條例》及發牌程序,主要循兩個方向:一是讓牌照處能更有效執法,打擊和取締無牌旅館;二是考慮收緊發牌的可取性和可行性,以求盡量減低對大廈其他住客造成的滋擾或影響。民政署正積極訂出具體思路,預計在本年年中展開諮詢工作,廣泛聽取公眾意見。我說清楚,這檢討並非如問題所說的因應這次火警才進行。

(二)牌照處須按《條例》所賦予的權限處理和審批旅館牌照申請。按照現行的發牌機制,擬用作旅館的處所須符合《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訂明的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及壎肭t置的標準,及經建築事務監督(註一)批准可用作「住用用途」。根據《建築物條例》,「住用用途」是包括旅館、賓館、公寓等。牌照處亦會參考有關大廈核准圖則及逃生途徑的設計,確保預期佔用大廈的總人數,不會因為旅館的開立,而超越核准圖則上訂明的最高數目。

  根據《條例》第8(3)條,旅館業監督(監督)只可以因有關旅館未能符合《建築物條例》和《消防條例》的相關標準,或未能在申請人親自及持續監督下經營等原因,拒絕發出旅館牌照。現行《條例》並無賦權監督可以因為其他的考慮,包括地契條款、大廈公契或住戶意見等,否決有關申請。

  旅館持牌人作為大廈單位的佔用人,是有責任遵守大廈公契,這不會因為獲發旅館牌照而得到任何豁免。牌照處已在申請牌照指引、牌照申請表、申請表確認信和發牌、牌照續期及轉讓牌照信件中,均明確提醒旅館持牌人必須確保在有關處所經營旅館符合大廈公契及其他相關契約的條文,否則須承擔法律上的後果。

  為了讓有關大廈的居民盡早知悉該大廈內是否有單位申請旅館牌照,牌照處將會計劃實施一項新安排:當接獲旅館牌照申請,包括續期申請時,牌照處會主動通知有關大廈的法團、居民組織及物業管理公司,以及將有關資料上載於牌照處網頁,以便法團和業主能有足夠的時間,研究公契的相關條文,以及考慮是否引用公契賦予的權力,採取適當的行動。

(三)牌照處已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透過大力執法、加強阻嚇、廣泛宣傳等,致力打擊和掃蕩無牌旅館。近年牌照處更增加人手和聘請具執法經驗的前線人員,調整執法策略和靈活採用不同的執法模式,大幅增加巡查的次數,全力搜集涉嫌無牌經營旅館的證據。

  在執法方面,牌照處在發現涉嫌無牌經營旅館活動或接獲舉報時,會於8個工作天內作出巡查,視乎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採用最適當和最有效的方式跟進搜證,例如在不同時間進行突擊巡查、展開針對性的大規模跨部門聯合行動、或喬裝顧客,即俗稱「放蛇」,搜集證據等。如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處所涉及無牌經營旅館,牌照處會立即採取檢控行動。

  牌照處亦已強化情報收集工作,派員到各區搜集有關懷疑無牌旅館的宣傳資料,更特別成立專責網絡執法小隊,負責瀏覽互聯網網頁、討論區、博客專欄等,一方面搜尋懷疑無牌旅館資訊和情報,另一方面呼籲旅客選擇入住持牌旅館。

  無牌經營旅館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並會留有案底,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元。為了增加阻嚇作用,牌照處會將成功檢控的定罪紀錄及詳細資料,轉介差餉物業估價署、稅務局、按揭銀行或金融機構、物業業主、有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處等,以便他們就其各自規管範疇或權益作出跟進。假如有地產代理從業員或保險代理從業員被判罪,牌照處亦會將有關定罪紀錄轉介地產代理監管局或保險業監理處跟進。

  針對旅館牌照持有人在其他處所經營無牌旅館,一般稱為「影子賓館」,牌照處已實施了一項措施:如旅館牌照持有人被法庭裁定經營無牌旅館,牌照處會考慮援引《條例》,撤銷其名下所有旅館牌照,或拒絕其牌照續期。至今,共有13間持牌旅館因此而被撤銷牌照或拒絕牌照續期申請。

  在宣傳方面,牌照處已把持牌旅館的名單上載至網頁(www.hadla.gov.hk),並推出「持牌賓館標誌」計劃,方便旅客識別。牌照處亦與旅遊事務署、香港旅遊發展局、旅遊業議會和消費者委員會等合作,呼籲旅客選擇光顧持牌旅館,並向內地旅遊當局傳達相關信息。牌照處會於農曆新年假期前推出新一輪宣傳活動,及在今年稍後時間推出智能手機流動應用程式,方便旅客隨時隨地查閱持牌旅館的資料。

  過去五年,牌照處針對懷疑無牌經營旅館的執法和檢控數字大幅增加逾三倍(詳見附表),期間共有390人被定罪,當中有13人被判即時監禁,足見牌照處加強打擊的決心、力度和成效。

  牌照處會不時檢討及靈活地調整執法及宣傳策略,繼續全力打擊和取締無牌旅館。多謝主席。

註一:根據《建築物條例》,建築事務監督為屋宇署署長。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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