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九題:《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的執行情況
******************************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湯家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回覆:

問題:

  有市民認為,儘管《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2012年第25號條例)(《修訂條例》)已於去年七月十九日起全面實施,但懷疑違反該條例的廣告現時仍比比皆是。例如,有連鎖快餐店推出的抽獎遊戲所提供的優惠印花,聲稱適用於「任何超值套餐」,但原來不適用於三款較便宜的套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消費者委員會及香港海關(海關)至今分別接獲多少宗有關的投訴,並按投訴的種類和跟進行動的進展列出分項數字;

(二)海關至今共分別就多少宗懷疑違反《修訂條例》的個案(i)提出檢控及(ii)接受有關商戶作出停止不良營商手法的承諾書並決定不提出檢控,並按所涉營商手法列出分類數字;

(三)有否研究現時市面上是否充斥懷疑違反《修訂條例》的廣告宣傳;若研究結果為是,原因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i)海關提出的檢控數字偏低令阻嚇力不足及(ii)當局執法不力;有否計劃加強打擊該類廣告宣傳,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考慮進一步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以更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如有,詳情和時間表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全面實施。經《修訂條例》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條例》)(第362章)的涵蓋範圍從貨品擴及服務,並禁止一些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先誘後轉銷售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違例的商戶可被判處最高監禁五年及罰款五十萬元。《條例》並設立民事的遵從為本機制,以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和及時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法例的手法。

  香港海關(海關)和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作為執法機關,一直積極處理有關查詢和投訴,並因應個別個案的事實和證據,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至於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則以調停的方式協助投訴人及有關商戶解決糾紛。執法機關及消委會已設立個案轉介機制,確保所收到的查詢和投訴,均獲有效迅速處理。

  《條例》涵蓋的貨品及服務範圍廣泛,為使執法行動發揮最大效力,執法機關會以風險為本及有效運用資源的原則,優先處理可能對消費者、業界或整體公眾有重要影響的個案。執法機關亦會考慮所有相關的事實和證據,並顧及商戶配合調查的程度、商戶是否承認曾作出有關行為、商戶以往的遵從紀錄等,以決定適當的執法行動,包括接受商戶的書面承諾、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及提起刑事程序等。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謹覆如下:

(一)及(二)在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海關、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及消委會接獲的投訴分別有二千零五十一、一百八十八及七百一十六宗。而有關投訴按涉及的罪行的分類數字如下:

罪行          海關  通訊辦(註) 消委會
──          ──  ────── ───
虛假商品說明    1303    53   364
誤導性遺漏      346   109    84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63     4   117
餌誘式廣告宣傳     85     1    46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15     1    19
不當地接受付款    199    59    86
其他(例如不屬《條例》 40    47     -
   管轄範疇)

註:由於通訊辦接獲的部分投訴涉及多於一項涉嫌違反《條例》的指控,因此按涉及罪行分類的總數會較接獲的投訴個案的總數為多。

  就海關方面,其中八百一十宗投訴經初步審視後,發現並不涉及違反《條例》,已予結案;另就三百五十九宗投訴,海關雖未有發現違反《條例》的證據,但已對有關商戶作出教育及勸喻,提醒他們有關《條例》的條文,並敦促他們遵守法例要求。此外,海關已就六百二十二宗投訴展開詳細調查。其餘投訴則正在初步審視中或已轉介其它相關部門跟進。

  在已完成詳細調查的投訴當中,海關已向六十一宗個案的涉案東主及有關銷售人員發出警告信或勸喻信,敦促他們遵守有關法例要求。另外,提出檢控的個案有六宗,當中三宗個案涉及就貨品或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其餘三宗個案則涉及誤導性遺漏。海關另就兩宗個案,在獲得律政司司長的書面同意後,接受商戶停止有關營商行為的書面承諾,而不提出檢控。

  通訊辦接獲的投訴中,其中六十二宗投訴經初步審視後,發現並不涉及違反《條例》,已予結案;另有三宗投訴,雖未有發現違反《條例》的證據,但通訊辦已對有關商戶作出勸喻,敦促他們遵守法例要求。此外,通訊辦已就其他一百二十三宗投訴展開調查。通訊局暫未有提出檢控或接受商戶的書面承諾的個案。

  消委會方面,可跟進的投訴共有五百五十二宗,其中一百九十九宗已予結案(當中一百八十六宗經消委會調停後得以解決);另有七十七宗已轉介海關或有關機構跟進。其餘二百七十六宗仍在調停中。

(三)消費交易種類及貨品服務繁多,營商和宣傳手法亦多變,而《條例》下有關不良營商手法的罪行都有嚴謹的條文和元素,執法機關不能單憑營商手法的某一方面(例如某則廣告),便簡單地立刻判斷商戶有否違反《條例》,此舉對商戶及消費者都有欠公允。正如前述,執法機關一直積極執行《條例》,在判斷一項營業行為是否構成《條例》下的罪行時,會考慮所有相關的事實和證據,並以風險為本及有效運用資源的原則,以決定適當的執法行動。

  除執法外,執法機關採用預防、教育並重的策略,就《條例》加強對商戶進行宣傳和教育,為不同行業舉行簡介會及主動造訪不同商戶,協助他們了解並遵從《條例》的要求。自《修訂條例》獲立法會通過後,已為業界舉辦約八十場座談會及約四百次外展講解。此外,執法機關亦聯同消委會透過不同途徑開展了廣泛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商戶及消費者認識他們在《條例》下的權責及「精明消費」的意識。不少商戶都已修整營商手法,以符合《條例》的要求,而消費者亦增加對其權責的認識。

(四)《條例》下新增的刑事罪行,從源頭打擊不良的營商手法,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經修訂的《條例》生效至今只有約半年,我們會觀察《條例》打擊在消費交易採用不良營商手法的效能。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7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