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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向被錯誤監禁的受害人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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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除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一條第五款所訂的法定補償計劃,政府一向基於道德或體恤理由,在審判不公但政府無須因此負上法律責任的若干特殊情況下發放特惠補償金,當中包括但不限於申索人因警方或其他政府機構的嚴重失職而被錯誤定罪或起訴和隨後被拘押一段時間的個案,儘管此等情況不可作為提出民事索償的理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特惠補償金申請獲批及被拒的宗數分別為何;獲批個案的詳情,包括每宗個案獲發的補償金額,以及部分申請被拒(如有的話)的原因;

(二)哪個機構負責評核特惠補償金申請,以及有關的評核準則為何;

(三)過去五年,政府接獲有關特惠補償金申請被拒或不滿獲發的補償金額的投訴宗數及詳情;及

(四)有否評估律政司司長及相關政府部門在評核特惠補償金申請時會否出現利益衝突;若評估結果為會,政府會否參照英國的制度,以法定計劃取代現行處理此類申請的安排,而在該計劃下委任獨立評核員負責考慮特惠補償金申請的理據及決定擬發放的補償金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過去五年,根據行政安排提出的特惠補償金申請共有九宗。在這九宗申請中,申請被拒的個案有七宗、法律政策專員認為屬指引涵蓋範圍的個案有一宗(補償金額有待釐定),而有待決定的個案有一宗。關於該宗特惠補償金金額有待釐定的個案,律政司與申請人的法律顧問仍在進行「內容不損害權益」的通訊。至於七宗被拒的申請不獲批准,是由於未能符合下文第(二)部分回覆所述的相關準則。

(二)在律政司法律政策科的律師輔助下,法律政策專員負責考慮個別個案是否屬指引涵蓋的範圍。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經考慮律政司和任何其他受影響的決策局或部門的意見後,會釐定應發放的金額。有關發放特惠補償金的行政指引如下︰

(1)若某人就某項刑事罪行被定罪而被拘押一段時間,且其後因被證實無辜而獲無條件赦免,或在行政長官把案件轉交上訴法庭後或經逾時提出的上訴而獲撤銷定罪,則可發放補償金予該人。

(2)若某人因警方或其他公共機構的嚴重錯失而被錯誤定罪或起訴和隨後被羈押一段時間,則該人可獲發放補償金。例如,被告人因檢控人員或警方給予法庭不正確資料而遭拒絕保釋,又或警方隱瞞本有助寬免被定罪者罪責的關鍵性證供。如錯誤作為是由法官或裁判官作出,申索人也可據此獲發放補償金,但為保持司法機構獨立的觀感,就該等案件支付的補償只可按司法機構的建議而作出。

(3)除指引的(1)及(2)項外,在特別值得補償的案件中,即使有關損失並非由公共機構的錯誤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致,申索人也可獲發放補償金。

(4)若純粹因為控方未能就某項控罪證實案中無合理疑點,則申索人不會獲發放補償金。

(5)如對申索人是否無辜有嚴重質疑,可拒絕發放補償金,所依論據是,若用公帑向可能有罪但基於例如純粹技術問題而獲撤銷定罪的人作出補償,會令人反感。

(6)如申索人須對本身的不幸情況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例如他蓄意隱瞞本可證明其無辜的證據,則可拒絕發放補償或按比例削減補償金額。

(7)從公共政策或公共行政的角度來看,若把補償範圍由指引(1)、(2)和(3)項所述情況延伸至在一般刑事程序中蒙受損失的人(例如指引(4)項適用的人),會帶來費用和其他資源的龐大影響。準申索人的數目會大增,以致需交由一個審裁機構或其他特別機制調查每宗案件,以便把極可能是無辜的申索人從那些僥倖免被定罪的申索人區分開來。

  如個案屬指引涵蓋的範圍,補償金會計及:

(a)金錢損失
(i)入息損失(在有關的情況下包括未來入息);
(ii)申索人的家人合理招致的損失和開支;
(iii)任何其他可確定的損失,例如經被迫出售因申索人被定罪或受懲處而不能使用的業務資產所招致的損失,以及支付罰款的金錢如用作投資可帶來的收入的損失;
(iv)及至申索人在被定罪的原訟法律程序中所合理招致並由申索人或其家人承擔,而又尚未獲付還的法律開支。
 
(b)非金錢損失
(i)失去自由;
(ii)對品格或聲譽造成的損害。

  申索人在申索補償的過程中合理招致的法律開支或其他開支,也可獲付還。在合適情況下,申索人可獲發中期補償金,但總金額會少於最低的可能最終補償金。

(三)關於過去五年政府就特惠補償金申請被拒或判給的金額所接獲的投訴,律政司沒有備存有關的統計數字及投訴詳情。

(四)正如上文第(二)部分回覆所述,法律政策專員在律政司法律政策科的律師輔助下,負責處理根據行政安排提出的特惠補償金申請。如有需要,亦會尋求獨立的私人執業大律師的意見。律政司司長不會參與考慮或決定過程。無論如何,律政司在處理每宗特惠補償金申請時,都會評估律政司司長或相關政府部門會否有利益衝突。假如評估結果為會,我們會採取措施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例如委聘私人執業大律師就申請的成功機會提供意見。

  至於英國的補償計劃,我們知悉英國已在二○○六年廢除酌情發放特惠補償的計劃,現行補償計劃的範圍只限於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六項提出的申索。此外,英國現行計劃的獨立評核員所擔當的角色,只限於評核補償金額(而非申領補償的資格)。因此,律政司在處理特惠補償金的申請時,會繼續依循本部分答覆第一段所述的做法。



2014年1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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