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通訊辦起訴一名商業傳真訊息發送人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今日(一月二十日)起訴一名商業傳真訊息發送人(該發送人)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條例》)第39條。

  通訊辦發言人表示:「我們接獲投訴,指該發送人發送沒有包含取消接收陳述的商業傳真訊息,並向已在《拒收傳真訊息登記冊》登記的電話號碼發送該等商業傳真訊息。經調查後,我們於二○一三年五月根據《條例》第38條向該發送人送達執行通知,要求他停止發送違反《條例》的傳真訊息。然而,我們繼續收到針對該發送人的投訴,顯示該發送人沒有遵守執行通知。二○一三年八月,我們採取突擊行動並收集進一步證據。該發送人今天被傳召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往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條例》規管通過公共電訊服務向電子地址發送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須遵循《條例》規定,其中包括在訊息內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遵照取消接收要求,以及不得向登記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根據《條例》,任何人違反關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或已違反該等規則而違反的情況相當可能會持續或再度發生,則可向該人送達執行通知以指示他糾正該項違反事項。任何人違反向他送達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經第一次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經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0元。

  發言人說︰「自《條例》於二○○七年十二月全面實施以來,投訴數字由二○○八年的8 752宗大幅減少至二○一三年的2 046宗。截至二○一三年十二月底,我們向違反或可能已違反《條例》的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共發出了2 764封勸諭信、606封警告信和23份執行通知。除本個案外,其他發送人獲送達執行通知後,均停止再發送違反相關執行通知的商業電子訊息。」

  發言人補充︰「這是首宗因違反執行通知而根據《條例》檢控的個案。我們一直致力採取迅速和適當的執法行動,以執行該條例。」



2014年1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0分

列印此頁